今天是:
明知是赃物多次予以收购,获刑三年
作者:陈一凡  发布时间:2010-05-18 14:29:58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

  42岁的李某自家经营一个小规模的废品收购站。在13个月的时间内,李某虽然想到张某、贾某等人销售给他的电瓶、三轮摩托车、空调、电机等物很有可能是偷来的,而且,后来的几次李某心里已确定这几人卖给他的物品应该是偷来的,但因为图便宜、为了赚钱,仍然抱着侥幸心理全部予以收购,涉案价值总计人民币16706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检察机关公诉至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以李某犯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讲法:

  请经营废品收购站及经营零售、维修业的广大朋友们,注意从上面这个案例中吸取教训,注意以下三点:

  1、刑法中的“明知”是指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群众通常理解的收赃、销赃、窝赃等行为达到一定数额或者次数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会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即依据我国《刑法》第312条及《刑法修正案》(六)的有关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我国《刑法》之所以处罚这种行为是因为这种行为容易滋生、纵容犯罪,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追查、审判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创造了条件。
责任编辑:姚学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