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本案被告为一物流公司,原告委托被告运输两台电脑,双方为此签订了托运单(合同书),托运单中包含的保价条款约定:“托运人必须为所托运的货物办理保险或委托承运人办理保险……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既未自行办理保险又未未委托承运人代办保险的,如有货物损坏或灭失,承运人按本托运单收到的运费双倍赔偿”。为节省成本,原告未为托运货物投保,后被告在运输途中将货物丢失。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等同于两台电脑实际价值的损失。最后,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双倍运费,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托运单中所包含的保价条款的效力问题。对此,法官认为,本案所涉托运单所包含的保价条款赋予了托运人选择权,即托运人有权选择是否对货物投保,若托运人不选择投保,则视为托运人选择了“如有货物损坏或灭失,承运人按本托运单收到的运费双倍赔偿”的约定。该条款给予托运人选择权,亦没有违反公平原则,应属合法有效。物流行业最大的风险即在于货物的丢失毁损,在物流企业收取的运费远低于货物实际价值的情况下,选择对托运货物投保是降低风险的最佳途经,亦是分配风险的合理安排,这种安排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及公平原则。
法官提示:
本案中所涉的“保价条款”在物流业中当属司空见惯,为降低风险,几乎所有物流企业的托运单都包含了类似的条款。为此,在委托物流企业运输货物时,托运人务必仔细阅读托运单中的相关条款,并为托运货物投保,尤其在托运贵重货物的情况下更应如此,切忌“抓了芝麻而丢了西瓜”,一旦未投保的货物发生丢失毁损,托运人要求物流企业赔偿货物实际价值损失的诉求将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