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挂靠企业违约,总公司也得担责
作者:左慧玲  发布时间:2010-05-04 14:46:46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北京某电梯公司与某建设集团的分公司签订了电梯买卖和安装协议,约定电梯公司为建设集团分公司提供三部电梯。电梯公司如期供货并安装好电梯之后,对方公司却总是以公司经营不善,没有能力付款为借口,迟迟不肯给付。电梯公司通过工商档案查询到建设集团分公司的总公司,将两公司一并诉至法院。但总公司向法庭提交一份其与分公司签订的协议,辩称分公司只是挂靠在总公司名下,其实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总公司不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分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其自己偿还。

  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集团的分公司自己独立经营,财务上也单独核算,除了每年缴纳挂靠费用,与总公司并无事实上的隶属关系,只是通常所说的“挂靠”。但是,挂靠企业实质上即总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对外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法人,即分公司的总公司来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因此,判决建设集团与集团的分公司共同给付电梯公司货款。

法官说法:

  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中,建设集团的分公司经过工商登记注册为建设集团的分公司,虽然自己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只是挂靠在建设集团名下,但仍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建设集团作为分公司的总公司,对外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因此,分公司对外拖欠的货款,原告可以要求总公司来偿还。
责任编辑: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