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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连坐法
作者:谢伟勇  发布时间:2010-04-19 11:55:58 打印 字号: | |
  秦朝贯彻法家重刑理论,实行广泛的株连和连坐制度,一人犯罪,多人受罚。秦律规定的连坐包括同居连坐、什伍连坐和职务连坐等。

  同居连坐就是指家属连坐。秦律《法律答问》载,丈夫盗窃千钱,妻子藏了三百钱,如果妻子明知道是盗窃所得,则对妻子按盗窃罪论处;即使妻子并不知道是盗窃所得,也要将妻子没收为官奴。这是典型的丈夫盗窃而对妻子适用连坐法的例子。秦律的家属连坐不仅适用于盗窃犯罪,还适用于其他犯罪。为了避免连坐的滥用,秦朝实行告奸免罪的原则。秦朝法律规定,如果妻子在丈夫罪行被官府发现前告发,则妻子可免于被收为官奴,妻子陪嫁的奴婢和衣物也不予没收。

  什伍连坐,是指将五家或十家构成一个联保组织,使人们互相监视,联保组织内若有一人犯罪,其他人必须及时告发,告发者有赏,不告者受罚。什伍连坐的目的就是使民众相互监视、相互告发,以强化封建统治。

  职务连坐,主要是指上下级官员之间的连坐。比如县尉的会计和县尉所属官吏犯罪,犯人的上司要负法律责任;一般官吏犯罪,提拔、推荐他的官员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秦朝的连坐法,将刑罚的对象从有犯罪行为的人扩大到与其有法定连带责任关系的本无犯罪行为的人,从而造成一种人人自危的恐怖气氛,一方面达到预防犯罪和揭露犯罪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是秦朝法律苛酷的表现,成为激化社会矛盾的一个因素。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