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莫忽视合同中的解决争议条款
作者:曾竞 李鹏  发布时间:2010-04-15 09:22:03 打印 字号: | |
  杨先生最近因为忽视了合同中的解决争议条款的约定,而产生了不少烦恼。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的时候务必火眼金睛,除了要注意价款、数量、履行时间、履行方式等合同必备的内容外,莫忽视关于当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时的解决争议条款的约定。

案件回放:

  张先生有一套位于知春路的闲置房屋想要出售,杨先生看上房屋的优越地理位置有意向购买,通过中介公司联系到了张先生。在中介的促成下,张先生和杨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交纳了定金,张先生、杨先生以及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杨先生开始筹划房屋的装修,量房屋尺寸时突然发现房屋的暖气管道有些破裂的痕迹,于是杨先生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要求张先生返还定金,并且解除合同。张先生不同意,于是杨先生起诉至法院欲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法官审查时发现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纠纷发生时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条款,于是杨先生只能将房屋买卖合同交与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时,杨先生发现仲裁费用远高于法院的诉讼费用。同时,杨先生认为中介公司在中介服务中违反了合同中的保证房屋质量的约定,将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杨先生感到很郁闷,一件纠纷引出的后果需要两个机构来解决,自己花费了更多的精力和金钱,不禁懊恼签订合同时为何没有仔细“击破”合同各个条款,避免麻烦的产生。

法官释法:

  仲裁是指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和仲裁申请,对争议事项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是社会性的民事纠纷解决方法。仲裁与诉讼的主要区别是:

  一、具有互斥性,如果合同中选择了仲裁,那么便放弃了去法院起诉的权利,纠纷发生时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来解决。而如果没有约定仲裁,那么当纠纷发生时,双方可以去法院诉讼,也可以约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二、机构不同,仲裁机构通常具有民间团体的性质。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协商选择仲裁员。法院的性质是国家法律的审判机关,纠纷发生时当事人不能选择法官。

  三、受案范围不同,仲裁范围较窄,只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才可以仲裁。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的人身关系纠纷不能仲裁。诉讼范围较广无此限制。

  四、费用不同,仲裁费用高于诉讼费用。比如一套200万的房子,诉讼的起诉费为22800元,仲裁的费用为受理费21550元加上处理费20000元,共计41550元。

  五、救济措施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除非程序中有明显错误,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可以撤销。诉讼中法院判决之后,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诉,对于二审判决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六、仲裁案件不公开案情和裁决,仲裁庭审理案件具有“保密性”,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法院实行案件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比如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或者另有规定的案件,无须当事人申请,法院即应当不公开审理,离婚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才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不公开审理。

法官提示:

  杨先生这种忽视纠纷解决条款的情况近年来经常发生,究其原因多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细心加之不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建议当事人不仅在签订买卖房屋买卖合同时,在签订其他由对方或者第三方提供的合同时,都做到谨慎审查合同,尤其重视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提供合同方也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尽到相关条款的告知义务。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意愿,考虑到自身经济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解决方式,避免因一时疏忽给自己或者他人带来不便。
责任编辑: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