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张某与某理财公司订立股票信息服务协议,约定某理财公司向张某提供股票信息,信息服务费为每年100元。此后,张某将股票账户交给某理财公司进行交易,双方未订立书面协议。某理财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可从股票交易公司获得佣金。不久,张某与某理财公司就账户内股票市值、账户现金等发生争议。张某将账户密码修改,双方的合作终止。为维护自身权益,张某诉至人民法院。张某认为某理财公司属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某理财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原告委托从事股票投资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故双方关于股票投资代理的口头协议无效,要求某理财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某理财公司并非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某理财公司之间关于股票投资代理的口头协议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口头协议合法有效。张某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某理财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无据,故应不予支持。
法官分析:
按照合同法及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证券法》仅对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作了限制性规定,对普通公民和法人并无此限制,普通公民及法人的行为的效力应由民事法律来确定。张某援引《证券法》第171条的规定认为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