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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严禁”的理论与实践
作者:市高级法院 组宣处  发布时间:2010-04-02 14:51:23 打印 字号: | |
  200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规范法官行为的“五个严禁”,内容是:“1、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2、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3、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4、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5、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这“五个严禁”的出台,对推进公正审判、促进反腐倡廉具有重大意义。法官的行为、职业素质、道德素养关乎司法裁判的公正,司法裁判的公正关乎司法的权威和法律的公信力。“五个严禁”是严明法官职业铁的纪律,是维护司法廉洁、杜绝司法腐败、彰显司法公正的重大举措。 

  一、“五个严禁”是极具针对性的

  虽然我国审判权、裁决权、执行权都在法院,具体经办案件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很大权力的,权力用之于公,可以为老百姓排忧解难、化解纠纷;但如果权力用之于私,则是贪赃枉法,中饱私囊。一些人看中了这些权力,把 “铲事”作为一个行当,把诉讼当成产业,个别代理人为了承接案件、打赢官司频频私下活动,甚至有一些代理人打着法官的名义勒索钱财,使公正的法庭外显得“雾气蒙蒙”。同时,也有极个别的法官,为个人利益顺应这种局面,甚至深陷其中。这些情况表现在案件当事人或者通过相关人员的说情、请客、送礼;有的法官与律师联手,法官介绍案件介绍案件,最后共同分钱;还有个别人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有些在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活动中私做手脚,获取巨大利益;还有的法官或书记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了私利泄漏审判工作秘密,给工作带来极大被动。

  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正是针对上述情况,极有针对性的提出硬性规定,要求法官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用党的纪律要求自己。

   二、“五个严禁”是对法官的硬性行为规范。

  “五个严禁”采用的是严禁,就是严格、严厉禁止的意思,是硬性行为规范。这是因为,

  首先,这五项内容说低了是廉与贪的问题,说高了则是一个人民法官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问题,难以想象一个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低下的法官能够公正办案,能够心系人民;

  其次,这五项内容是党纪所不允许的。任何一种制度下都不可能容忍法官是出卖审判权的“贪”官,何况是共产党领导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人民法官呢。我们党一项有着铁的纪律,抗战时期,我们党就对军官和普通战士提出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这样的要求,这也是我们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取得胜利的重要原因之一;更何况现在身处和平时期,执掌公正、手托两家的法官呢?没有严格的纪律和自律,任何法官都不可能公正裁判的。

  再有,这五项内容如果不禁止,所导致的后果将极为严重,我们的法官就会为物欲所惑、为情欲所动、为名欲所累,这样的法官处理案件不但不会公正,还会严重破坏我们社会主义法官公正、文明、权威的司法形象,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最终会影响我们的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建设,甚至国家的兴亡;

  此外,这五项内容目前在个别法院个别存在,虽然数量不大,也严重损害着审判队伍和司法权威,如果不迅速铲除这些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同时,整个法官队伍也会深受其害。

  三、“五个严禁”既维护了司法廉洁与司法公正,也为法官提供了保护。

  “五个严禁”的规定,既是禁令又是挡箭牌,既是对法官的要求,也是对法官的关爱,既维护了司法廉洁与司法公正,也为法官提供了保护。“五个严禁”的目的在于切实转变审判作风,转变司法观念,端正审判态度,严肃审判纪律,规范法官的言行。同时,也给提出非分要求的人、让想谋取不当利益的人望而却步;在贪与廉之间架设一道屏障。

  “五个严禁”的规定,既是反腐的利剑也是治病良药,“五个严禁”看似是禁止性规定,实质上它又是对每一个法官要堂堂正正办事,清清白白做人,扎扎实实服务民生的正面要求;为各法院推进审判工作全面健康发展,以制度建院,以管理治院,提供制度依据。同时,对那些或多或少涉及禁令内容的个别法官也是一剂治病良药,让他们迷途知返。

  四、“五个严禁”是“人民法官为人民”重大延伸

  对于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来说,仅仅是做到“五个严禁”禁止的内容远远不够的,“五个严禁”要求的是法官不为私情损害法律公正,不为私情而损害司法权威,不为私利而损害法官威信。

  不贪赃枉法,不徇私舞弊,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不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不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不泄露审判工作秘密,这些实际上只是法官行为的最底线。因此,对人民法官更高的要求还必须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要求每一个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以“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原则和宗旨,就是要为党为民用好审判权、裁决权、裁量权、执行权。

  如果每一个法官都不忘记自己都不忘记自己 肩负着党和人民的重托,不辜负人民的信任,热爱政法工作,忠诚于党的审判事业,怀着一颗赤诚之心,以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不可能出现五条禁令所出现的问题的。因此,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政治思想觉悟,是严格落实“五个严禁”的保证。相反,不能做到“五个严禁”,人民法官为人民就无从谈起。

  五、加强监督,严格落实“五个严禁”

  只有“五个严禁”规定的真正落实,才能真正推进审判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在廉洁自律的同时,“五个严禁”能不能够贯彻到底,关键是责任落实到位不到位,监督是否有力。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将廉政建设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在“五个严禁”实施的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只要法官触犯了“五个严禁”的规定,就取消其个人及所在科室的评先、评优资格。庭室负责人签订“廉政责任书”,形成主管责任人对干警层层负责的责任链条。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防范于未然。扩大廉政监督员的受聘范围,真正把内部监督、专门监督、群众监督等各种形式有机结合起来。从“不敢为”的惩戒机制到“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再到“不为”的自律机制。

  “五个严禁”是人民法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职务行为准则,是全面树立公正审判、司法公信力的有力制度保障。在“五个严禁”过程中应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深化“亲民爱民为民”的意识,始终把实现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作 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司法为民上多出新举措,在工作作风上展现新形象,在规范司法行为上总有新进展,在提高司法能力上真有新作为,在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上作出新贡献!
责任编辑: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