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这是人民法院新形势下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五个严禁”实施后,人民法院的廉洁之风大有改观,人民法官清正廉洁的形象得到进一步树立。笔者认为,“五个严禁”的实施之所以能取得良好效果,是因为其具有如下五个鲜明特色:
一、高度的时代性
历史表明,徇私枉法,腐败盛行,就会失去民心;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才能赢得民心。有效预防腐败是中央的一贯要求。胡锦涛同志曾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也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到了非常关键的时期,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反对腐败的呼声日益高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多年来在反腐败斗争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由于在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程中,人民法院的地位更加重要,人民群众对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的司法廉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之极少数法官违法违纪现象的出现,更使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的挑战。在这一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了“五条禁令”,不仅是人民法院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中央关于党风廉政部署的重要体现,而且顺应了民意,赢得了民心,体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要求,具有鲜明的时代性。
二、高度的科学性
法律职业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立法工作者、法律教育工作者、法律研究人员等构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具有共同的理念、共同的思维、共同的语言和共同的职业伦理。在这个共同体中,一个职业群体不可能“独善其身”,尤其在法律职业伦理的层面,可以说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同时,在这个共同体中,法官又居于中心地位,法官的职业道德对法律职业伦理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五个严禁”虽然是以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为约束对象的行为规范,但却涉及到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其他群体的关系,是针对性和辐射性的统一,具有很强的科学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官与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法官联系最密切的是律师,同样,对律师而言,与法官的联系也最为密切。在现实生活中,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也是最易滋生腐败现象的关系。“五个严禁”中有四条直接涉及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其中第二条更是对法官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作出严厉禁止,这是对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此前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高度概括,应当说是切中了人民法院“腐败的要害”,是该规定科学性的另一个重要体现。
因此,“五个严禁”不仅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司法廉洁具有直接规范作用,而且对法律职业共同体之法律职业伦理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三、高度的实效性
“五个严禁”的实效性来源于制定者求真务实、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要求,“认真查找当前人民法院存在的影响司法廉洁的突出问题、主要原因以及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部位和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止腐败、保证司法廉洁的有效措施”。 在这一要求下,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当前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少数法官在“请托说情之风”的影响下,利用职权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五个严禁”的硬性规定。可见,“五个严禁”的内容是科学决策、认真调研后制定的,它紧紧围绕审判这一中心工作,尤其是诉讼活动中存在的廉政风险点,紧紧抓住了人民法院廉政建设的薄弱环节,有的放矢,突出重点。这也是规定能够切实得以实施的基本保证。
笔者作为工作在审判一线的一名法官,对“五个严禁”规定之“实在”深有体会。例如,“严禁接受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直接规范的是法官在诉讼中的行为,是最易发生的廉政问题,因此,首当其冲作为“第一个严禁”;“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高度概括,直指法官与律师——这一最易发生腐败问题的关系;“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则从规范法院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普通同事之间的关系入手,打牢内部防线,可谓有釜底抽薪之效;“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则直接点出了易发腐败的领域,似一剑封喉;“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受贿等行为,对其严禁,与其他“严禁”相互呼应,起到相得益彰的效果,使“五个严禁”之间成为一个更完善、科学的体系。
四、高度的可操作性
“五个严禁”之前,已有关于约束法官的各种规定,包括《法官法》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以及《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等纪律性文件等,有些规定还非常详尽具体。与这些规定相比,“五个严禁”只有短短的五条禁止性规定以及一个程序性规定,显得非常“短小精炼”、言简意赅,使之更加易学易记。与“五个严禁”规定相配套的《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对“五个严禁”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同样简洁明了。最高人民法院还将“五个严禁”制作成卡,便于法院工作人员随身携带,时时提醒,警钟长鸣,使之更容易在实践中执行。这都体现出“五个严禁”高度的可操作性。当然,“五个严禁”的可操作性并不表示它是“孤立”的,它其实与其他法律规定以及纪律性文件,共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人民法院反腐规范体系,共同在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五、高度的严肃性
“五个严禁”的严肃性首先体现在适用范围的广泛,其适用于全国四级人民法院的所有行政编制,还适用于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其次,“五个严禁”的严肃性体现为,凡违反“五个严禁”规定之一的,不仅要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还要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人民法院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之一的,也要一律解除聘用合同。再次,为了确保“五个严禁”规定能够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新闻发布会将“五个严禁”的规定向社会各界公布,以便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为了方便人民群众举报,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尽快向社会公布具有24小时自动接听功能的举报电话,随时接受人民群众对违反“五个严禁”行为的举报。这表明了“五个严禁”是人民法院加强队伍管理、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和力度,是人民法院对广大人民群众作出的庄严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