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心存侥幸“沾”毒品 锒铛入狱“触”法网
作者:王丹  发布时间:2010-03-25 10:39:43 打印 字号: | |
  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严重,禁毒是一项长期艰巨的斗争,法院在这场战争中无疑承担着艰巨的任务。充满阳光的生命怎么会和罪恶肮脏的毒品联系在一起呢?在我们审理的案件中发现,与毒品亲密接触的不仅仅是一些大毒枭,还有一些平凡的普通人,例如一些被告人仅仅是因为贪图小利或者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对涉及毒品犯罪的法律法规不了解,侥幸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和法律打擦边球,不会触犯刑律,但正是这种心理使他们堕入了毒品犯罪的深渊,对社会造成危害,给家人带来痛苦,让自己的人生有了遗憾。弗里德曼曾经地说:“在毒品方面……说服与示范可能要比使用武力来按照我们的模式塑造别人有效得多。”为此,法官提示:切勿侥幸“触”毒品。

  案例一:为还赌债,领取邮寄的毒品

  2009年4月初,阿某找人将两箱大麻运至乌鲁木齐东站后,经买某介绍找到艾某(正在逃赌债)前去提货。经与艾某商谈,阿某同意以1万元人民币的报酬雇佣其提货,并由买某将款打入艾某的银行账户。公安机关经工作于同年4月21日在乌鲁木齐东站货场将前来提货的艾某当场抓获。开庭审理过程中,艾某辩称自己不“明知”是毒品,自己主观上不具有运输毒品的故意。经过法院审理,被告人艾某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

  法官解析:之所以判处艾某运输毒品罪,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艾某的辩解意见不成立,因为根据买某及艾某在公安机关做的供述可以证实艾某知道领取的是毒品,而且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资料查询清单、银行卡存储凭条,证实艾某确实收取了阿某的佣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运输毒品”可以认定为“应当知道”的规定,足以认定艾某是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予以领取的,因此其的辩称不能成立。第二,有些人可能会误以为艾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运输毒品罪。运输毒品罪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一般认为,只有在持有毒品的人拒不说明毒品来源,且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所以本案中艾某的行为是否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以其行为不构成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构成运输毒品罪为前提。首先,艾某承认领取的货物是阿某托运来的,也就是其承认了毒品的来源;其次,艾某受他人指使,为获取利益,明知是他人从异地邮寄过来的毒品而前往物流货运站提取,帮助他人完成运输毒品活动,其帮助他人运输毒品的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是一致的,故其行为应构成运输毒品罪。

  案例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

  马某主动找到赖某表示欲购买毒品并要求赖某介绍毒品卖家,后经赖某介绍马某认识了销售毒品的李某,2007年3月至4月间赖某三次带着马某去李某处购买氯胺酮共计778.5克、甲基苯丙胺12.5克,由于马某3次均未付清毒资,赖某未实际获得违法所得。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法官解析: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为牟利而故意进行贩卖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故赖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案例三:代买毒品,未从中获利

  王某(系吸毒人员,住在B市)知道在A市的张某最近要回B市,就打电话给张某,让张某为其代买3000元的毒品海洛因供自己吸食,同时他把3000元钱打到了张某的银行卡上。张某从卡上取出王某打过来的3000元钱购买了毒品海洛因,从A市乘火车携带至B市,当张某下车后行至王某的家门口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张某身上收缴毒品海洛因11.274克及杜冷丁2支、一次性注射器等物。经查,该批毒品确系王某准备用于自己吸食。

  法官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故本案中张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案例四:代买毒品,从中获利

  李某(吸毒人员)给张某100元钱,让张某代其购买毒品海洛因。张某帮李某购买毒品后,当晚与李某二人共同吸食。后二人被抓获,并从李某身上起获毒品海洛因。

  法官解析:本案与案例三有类似,张某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呢?张某代李某用李某的钱买了毒品,表面上看张某代买毒品是无偿的,但是买得的毒品是二人共同吸食,所以可以认定张某从李某那儿获得了物质利益。故张某代买毒品后又从中获利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官视点:毒品犯罪一直是刑事法律打击的重点,“远离毒品,真爱生命”也是每个人耳熟能详的宣传语,但是从以上几个案件中我们发现: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为了钱财或者仅仅是出于热心、碍于面子帮助亲属、朋友,加上对法律的无知,想当然的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触犯法律,于是心存侥幸的走上了犯罪道路,最终身陷囹圄,可谓一失足成千古恨。为此,我们提示大家千万不要为了“微利”、“情面”心存侥幸接触毒品,要相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我们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严格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突出打击重点,实行区别对待。对被告人量刑时,也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各种因素,对具有法定从重或者从轻情节的案件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罚当其罪。
责任编辑:姚学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