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购买机动车下乡产品要有自我保护意识
作者:蒙瑞 王要勤  发布时间:2010-03-22 09:19:57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张某花7.8万余元在某运输公司购买一辆运输车。该公司交付张某一张金额为7万元、盖有新疆某贸易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盖有该运输公司章的代理收费票据,以及一张汽车下乡标牌。后张某持上述票据及汽车下乡标牌去相关部门领取补助款时遭到拒绝。

  张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运输公司给付张某汽车下乡补助款2500元。运输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汽车下乡是国家新实施的一项惠农政策,运输公司销售人员将汽车下乡标牌交付给张某,证明其知晓相关政策;且公司在售车过程中,理应向消费者提供符合真实销售情况的正规发票。张某作为主张补助款的农民,应知悉公开的汽车下乡政策,其在公司未提供正规发票时,应及时向该公司提出异议。故双方当事人在此汽车下乡补助款纠纷案中均负有一定的责任。在听取法官的辨法析理后,双方最终握手言和,案件得以调解并执行。

  法官提示:

  “汽车、摩托车下乡”是国务院在2009年1月14日公布的《汽车行业调整振兴规划》中出台的一项惠农政策,此政策既是实现惠农强农目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需要,也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带动工业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政策实施以来,广大农民切实获得了实惠,汽车销售商也拓展了农村市场,但由于农民对此项政策不够了解以及销售环节存在着一些不规范做法,一些农民无法顺利取得汽车下乡补助款并由此引发纠纷。因此,为避免纠纷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汽车、摩托车下乡”相关产品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去汽车、摩托车下乡活动的定点销售网点购买;注意查看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是否有“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仔细审验“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标识卡及号码,确保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不要收取经销商开具的非正规收据、发票或不符合真实销售情况的发票,因为符合真实情况的正规发票不仅是日后领取补贴资金的必要条件,也是产品质量异议、售后服务及日后产品再交易的重要凭据;最后,如有“汽车、摩托车下乡”方面的咨询、申报和举报,以及相关的消费纠纷,可及时拨打12315求助。
责任编辑:罗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