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了“五个严禁”规定,严明了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必须坚守的“铁的纪律”。这五项规定,简明扼要,斩钉截铁地规定了法官职业交往中应严格遵守的行为底线。这五项规定看似简单,然而其后却蕴含着每一个法院工作人员都应该认真思索的问题,这就是法官的职业修养应当是什么?“五个严禁”是一条行为的红线,法官工作的好坏与否决不能以是否触碰这调红线为标准,“五个严禁”对法官业外交往的规定,清晰地表明了法官职业不仅仅是一项单纯的业务工作,只需要案件审理好了就可以了,法官职业必须从信仰到修养、从思维模式到行为习惯、从职业到生活等方方面面完善法官的基本修养。
一、 法官的职业信仰
法官的职业信仰就是公平。作为法律职业的象征,无论是西方蒙上双眼、手持利剑的司法女神朱斯提提亚,抑或东方头有独角、状若麒麟的神兽獬豸,都为公平、正义这些价值赋予了神圣的权威,法官必须充分认识到自己职业神圣,认识到自己工作的点滴就是将这些崇高和神圣的价值变为现实。
此外法官还应推崇其职业的功效,具体的说就是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法官应当信仰公平正义,这是手段的价值,法官更应当信仰化解矛盾,这是目的的价值。基于司法的目的价值,法官应更加注重从如下两方面开展工作。第一,更加注重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不仅应当保障当事人法律上的权利,更应注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审判程序、裁判结果要始终以此为中心,不应仅仅做到合乎法律规定,貌似公平正义,更重要的是要使法律的权利落实成当事人实实在在的利益;第二,更加注重运用调解手段进行裁判,调解绝对不是“和稀泥”的权宜之举,而是凸现司法目的价值的一条捷径,在调解中虽然可能对当事人理论上的利益有所损益而有悖于纯粹的公正,但只要是为了使当事人更好的了断过去,开展新的生活,也一定要全力以赴、竭力调处。
二、法官的个人修养
法官职业与其他职业相比有着鲜明的特征,这就是司法的被动性和 “中庸之道”。要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官,必须努力做到个人修养和法官职业特征相符。法官除了能在纷繁复杂的具体案件中辨理析法、惩恶扬善之外,法官必须具有其独特的人格魅力和个人修养。法官的个人修养是什么呢?
其一、法官应该是内敛、谦抑不张扬的。被动性是司法权最重要的特征,与行政和立法不同,法院只能应当事人的请求解决争议,而不能依职权主动地干预生活;法律适用上,法官必须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依法办案”。但同时法官的一言一行又关乎着当事人权利的予夺甚至关乎其生命、自由。法官的职业决定了法官不能轻易地去尝试和创新,法官更加注重维护秩序和稳定,法官不容许有浮躁和盲动,法官应比社会上的其他群体更为内敛、谦抑,不张扬。
其二、法官应该稳健而不保守、进退有度、中庸平和。法官需要稳健,可预见性和稳定秩序是法官职业所要求的重要特征,法官不能人云亦云,而要“唯法独尊”,在世人眼中的好法官总有刚正不阿,不善投机的品性;但法官也不能保守,在维护即有秩序的同时,也应与时俱进,把握时代的主流价值,在特定的时刻,更要有推进社会进步,完善法治的勇气。法官不应偏激,要中庸平和,时刻以中立的态度审视面对的纠纷,不先入为主,而要冷静、沉着分析事实,独立、谨慎地作出判断。
其三、法官应审慎处事。法官的职责在于了断是非,法官的行为无论对错都会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巨大的影响。为了保持始终中立的立场和清晰的思考,法官应尽量避免法律程序意外的因素对自己的影响。这就要求法官无论是在工作上,还是生活中必须低调做人、审慎处事、老成持重、谨言慎行而不能率性而为、无所顾及。
其四、法官应当博学睿智、内外兼修。法官的司法裁判不是简单三段论式的法律规则的简单适用,法官职业面对的是社会生活中林林总总的纠纷不平,只有世事动明、人情练达,法官才能对丰富的社会事实有清晰的认识;只有博学睿智、经验老道,法官才能作出不仅合法而且合乎情理的裁判。法官应当终身学习、提高自己的理论修养,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才不至于手足无措;法官应当热爱生活,在实践中积累阅历,这样才能在纷繁复杂的利益纠葛中游刃有余。法官不是简单的法律适用机器,只会根据事实找出适用的法律规则,法官应该是一个理性的纠纷解决者,能结合事实和法律做出最好的选择,最大程度的实现当事各方的利益。
三、法官的学术追求
司法裁判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它不仅要求法官有完善的人格,更要求法官有完善的理性思维。完善的人格要求法官不能以个人的利益好恶来影响裁判,完善的理性思维要求法官不能以纯粹个人的学术观点来替代裁判理由。
法官必须处理好个人人格与职业人格的关系。对于学术追求而言,个人理性最大程度的张扬往往能带来显赫的学术声望,但对于法官的职业追求来说,个人的理性必须同化为社会的理性,暨法官必须以社会的一般观念来解读和适用法律,法律的常态并非创新,而在于可预见的稳定,作为法官来说,他必须清晰地将个人观念从职业思考中剥离出来,在作出裁判时只能站在一个职业法官的立场上。法官应尽量避免主观的“我认为”的思维模式,而应在思维上习惯“从法律上说”的客观立场。
四、法官的裁判方法
法官职业简而言之就是事实认定和规则适用的过程,然而这貌似简单的两个过程中却有诸多环节需要雕琢,这样才能使事实认定更为客观,规则适用更为准确,一名法官只有在裁判中做到讲政治、重事实、精推理、有智慧、会权变,他才能称为一名优秀的法官。
法官应当讲政治。虽然法律的工具价值中,中立、公平是其题中应有正义,虽然法律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程序性,但是法律始终是上层建筑的重要方面,司法天然就是与政治密切相连的。法官如果只重视司法工作的业务性和技术性较强的特点,忽视从政治大局的角度把握案件,案件的处理肯定会有失偏颇,产生不良影响。然而法官讲政治,讲的是关注政治气候,把握政治大局;而不是留意短时的政治天气,拘泥于具体政策。对于今天的中国法官来说,讲政治就是审判工作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尽量使每一个裁判都积累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发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裁判功能。
法官应当重事实。法官必须依据案件事实做出裁判,求真务实不仅是法官的品格,更是法官需要磨练的一项基本功。理清案件事实需要法官有较强的归纳、综合及推理能力,通过纷繁复杂的证据,建立证据间的相互关联,还原案件事实。事实是作出裁判的基础,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案件的事实都能清晰得让法官轻松地适用法律,法官所重视的事实是结合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法官必须熟悉法律制度以明晰事实的要点,而不纠缠于细枝末节的案件相关情况,同时通过对证明标准、举证制度的熟练运用使任何裁判都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法官应当精推理。法官对于案件的裁判,实质上就是抽象出事实的法律要件并找寻出适合的法律规则的思维过程。而思维的两种途径无外乎经验和逻辑。一个优秀的法官必须善用和处理好这两种思维方式。逻辑是理性的升华,作为规则的法律自然涵有理性的成分,对于事实的理性抽象、归纳,对于规则的理性分析、适用是一个法官的基本素质。经验是理性的积累,是成熟的人对理性直观的反映,是抽象、纯粹的逻辑和复杂多样的社会现实之间沟通的桥梁。法律不是纯粹的三段论式的逻辑演绎,而是在复杂社会中的纠纷解决方式,如果一个人只是坐而论道、空谈逻辑,而没有丰富的阅历、厚重的经验也不可能有效解决纠纷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所以霍姆斯曾做出了著名的论断“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严密的逻辑是一名优秀法官的必要条件,而丰富的经验却是一名优秀法官的充分条件。在法律适用中,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
法官应当有智慧。法官往往面对的是社会中非常态的事件,如果一个纠纷一目了然,能够轻而易举的得到解决,那么也不会出现在法官的面前。一个成功的法官不仅应当有抽象事实适用规则的智慧,更应当有化干戈为玉帛,化解矛盾恢复人们正常生活的智慧。法官不仅应当清楚明白孰是孰非,更应当在是非中寻求一种有益于社会的最佳解决方案。为了达到最好的社会效果,法官必须有用足用好规则,将客观的规则灵活运用到具体的纠纷解决中去。
法官应当会权变。刚正不阿指的是法官的品格,并不意味着在技巧上法官墨守规定、一成不变。从技巧的角度上来说,一个成功的法官应当“长袖善舞、左右逢源”。在法律的适用中不可能总是是非黑白、泾渭分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它们相互之间往往此消彼长,一个成功的法官必须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而适度调节,使得各方面都能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
“五个严禁”不仅仅是铁的纪律和职业的红线,通过对它的思索,我更体会到了法官这份职业的厚重,可谓“士不可不宏毅,任重而道远”,要坚决贯彻和落实“五个严禁”的规定,不应仅立足于不做纪律禁止的事情,而应仔细分析“五个严禁”身后的精神实质,对我来说,就是要从职业信仰、个人修养、学术追求、工作方法等方面完善法官的基本素养,成为一名不仅合格,而且堪称为优秀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