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五个严禁”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
作者:门头沟法院 姜巍巍 发布时间:2010-02-25 16: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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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寻访:腐败分子的蜕变轨迹。
根据最高法院历年工作报告引用的数据,从2003至2005的五年间,全国法院违纪违法的法官被查处的人数逐年下降,其中,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从2003年的468人下降到2007年的218人,下降53.42%。2008年,各级法院共查处违纪违法人员712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105人。
面对这样一串数字,我们感到很沉重,也很震惊。与同期查办的贪污类案件数额相比,法官嫌疑人的犯罪数额相对较小,但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司法的公信与尊严,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这些被查处的腐败分子有审判员,有综合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也有法院的主管领导,其中还不乏理论扎实、司法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和“明星法官”,他们大多经历过党组织的锻造和高等教育的培养,头脑灵活,进取心强,能吃苦,本应有一条和谐完满的人生轨迹,但却在不知不觉中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二、反思:是什么让法官走上奴役之路?
这些经历过党组织锻造和高等教育培养的干部是如何发生蜕变的?这些法官个体或群体的行为怎样就偏离了工作的宗旨和目标?他们的离轨行为又是如何发生的?是什么让这些知法懂法、明晰后果的人以身试法,丢掉了手中的利剑和天平、忘记心中的理想信念走上了奴役之路?从这些腐败分子的蜕变之路中,我们发现了一个显著的共性: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无论何种程度、何种形式的腐败都同样发端于日常的司法工作,基本模式都是当事人或代理人为了促使法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结果,通过日渐隐蔽的、不易警惕和察觉的方式来腐蚀拉拢法官,法官利用司法权力或者行政权力违法办理或唆使、串通其他法官办理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
英国的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可就是这位对司法不公有着如此深刻见地的人恰恰是英国有史以来为数不多的因被控受贿、包庇贪赎而被判免职的法官。在审判他的法庭上,培根无奈地表白:“我意志薄弱,所以也沾染了时代的恶习。” 一句话道出了法官走向腐败的症结。
(一)法官理想信念的动摇和职业修养的荒芜,是其走向腐败最主要的内部原因。市场经济下,价值取向出现多元化,金钱和权力成为衡量人生价值的标尺。有一些法官面对自己与律师、外企、私企职员在经济收入上的巨大差距,坚定的理想信念开始发生了动摇,开始了权力寻租的罪恶勾当;还有一些法官屈服于权威、牵绊于人情,忘记了司法权的来源和本质,把人民的信任和重托当成了满足私欲的砝码。心乃行之本,心不正,则行不端,法官守不住清苦,耐不住寂寞,抗不住诱惑,管不住小节,行为又怎能做到清正廉洁。正心才能正行。从事法官这样一种神圣而清贫的职业,恪守自己的信念和价值取向,保持一颗理性淡泊的心,对法官而言,至关重要。
(二)法官自我警惕性的放松是其走向腐败的另一个重要内因。政治学家曾从价值评价方面将各种腐败行为分为白色腐败、灰色腐败,黑色腐败三类,人们对它们的谴责程度由弱至强、警惕和注意的程度也由弱至强。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由白色腐败转为灰色腐败,继而演变成黑色腐败的情况已逐渐成为法官腐败的主要径路。由于法官的专业和工作属性,通常与同属法律共同体的律师、评估、鉴定人员、其他法律工作者有着同学、朋友、工作伙伴等密切关系,基于这种密切关系,彼此之间发生聚餐、聚会、互赠礼物等行为在所难免,一般也不为社会公众所谴责,法官本人的警惕程度也就随之降低,实践证明,这是许多法官陷入泥潭而无法自拔的重要原因。
(三)转型期的社会现状是滋生司法腐败的环境因素。当前,我国处于转型时期,利益主体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诉求都以案件的形式涌入法院。一些视法律为工具的利益主体,为了让法律的天平向自己倾斜,便开始了用金钱、权势、人情收买正义和良心的交易,而这无疑会对法官的日常司法工作带来了干扰。
(四)司法监督制约机制松弛与不完善,是法官腐败的外部原因。在监督的内容上,多数人关注的是程序是否合法,对结果是否符合实质公正,则再所不问。在监督的效果上,由于法院工作专业性强、分工复杂,监督部门很难对业务工作做到时时、全面、深入监督。同时,法院比较封闭,人员流动难,容易形成利益共同体,因此,加大了窝案发生的可能性。
三、求解:用“五个严禁”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
(一)以“五个严禁”为核心的预防腐败制度体系
1、体系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把惩防腐败列为《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重要内容,并于今年年初对外公布了以《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为主要内容的“五个严禁”制度,同时开通了法官违法违纪举报电话和网站。目前,以“五个严禁”为核心,以法官法、法官行为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为主要内容的司法预防腐败制度体系已基本成形。
2、体系的特点。以“五个严禁”为核心的预防腐败制度体系贵在简约明了,阐释准确,排列科学。“五个严禁”规定完全针对法官日常司法工作设计,对法官实践中较为常见而不容易引起警惕和防范的五种行为进行了强调和突出,语言平和,内容切于实用,立意深远,一目了然,为法官提供了保护屏障和行为指南,同时也起到了举轻明重,举一反三的警示和引导作用。同时, 制度体系具有完备的辅助与落实机制,除最高法院推出的落实保障措施外,北京、青海、山东、黑龙江、湖北等全国各地法院也就贯彻落实“五个严禁”规定推出了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再审发回改判案件报备制度、组成督查组进行明察暗访等举措。在“五个严禁”公布后的4个月里,全国法院共受理核查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法院干警357人,其中经查属实并已处理完结或者作出初步处理的85人。其中,43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4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18人被调离审判执行岗位或受到其他处理,惩治腐败的实效显著。
(二)自觉贯彻“五个严禁”,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
“欲不除,如蛾扑火,焚身乃止;贪无了,若猩嗜酒,鞭血方休”。身为法官,要常修司法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深刻领会“五个严禁”背后蕴含的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蓄养自身浩然正气,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苍蝇不叮无缝蛋,物必腐后而虫生。”从法官贪污的最初欲望缺口到最后的欲壑难填,中间或长或短,都必然会发生在日常司法工作中。因此法官要始终坚持防微杜渐,时时按照“五个严禁”的要求检视自己,及时察觉和修补自身的薄弱环节,严守纪律,谨言慎行,不给别有用心之人留下可乘之机。
“权力不受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要防止掌权者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去制约权力。”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内部职能部门、兼职监督员及外部人大、法律和社会监督,把监督转化为保障自身健康发展、促进法院工作开展的动力。严格落实责任,对任何触及“五个严禁”高压线的行为都要严惩不贷,决不姑息。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作为推鞠得情、处断公允的使者,每个法官都应当把贯彻“五个严禁”作为一种现实要求、一种责任自觉、一种政治境界,让公正得到捍卫,让人性得到温暖,让权力得到制约,让法治得到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