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是滋生腐败的沃土,权力的滥用与监督的漏洞必然滋生腐败。当前人民法院存在的腐败主要表现为少数司法干警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谋取个人私利的行为。尽管这些贪污腐败分子在贪污腐败的路上表现各不相同,但却都遵循着一个定律——绝对的权力、贪欲的动机和虚无的监督。因此,“建章立制”、“严格自律”和“加强监督”是当前全面推进法院反腐倡廉工作的关键。
一、“建章立制”是法院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基石。
人,在各种外界事物的引诱下会产生一定的物质欲望,这是一种天性、或说是一种本能,而将人这种对物质的原始欲望控制在一个正常的、合理的范围则需要制度加以规范。换言之,一项完善的制度,可以让权力与腐败绝缘。“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如何保持法院队伍的廉洁性,建章立制是法院反腐倡廉工作中一项带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艰巨任务,是法院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是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并长抓不懈的重要工作。笔者认为当前法院反腐倡廉工作的“建章立制”应主要围绕四个方面展开:
一是,要完善民主方面的制度。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民主就是要打破独裁,防止权力垄断。如果一个社会始终能够有英明领导掌权,并且他能够始终保持正确,那么,人们将愿意选择由其统治,愿意授予其无限的权力,并对其权力不加以任何限制。然而历史反复证明,世间没有这样的完人,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会犯错误。权力一旦不受制约,社会将面临重大灾难,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在现代的民主法治社会里,权力必须要受制约。
二是,要完善落实责任的制度。法院廉政问题是年年查年年有,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责任不清、处理不力,或只处理事不处理人,没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此,应落实责任方面的制度,把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起来,对相关责任人应给予适当处罚,情节严重的应移交纪检、监察处分,构成犯罪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查处,以打促防。同时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廉政问题作为干部考核的参考依据,对严重违法、违纪、失职人员不得评选先进,不得晋级晋职。
三是,要完善追缴赃款的制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日益加强,许多贪腐人员将贪腐的赃款、赃物向境外转移,且这种涉外型腐败犯罪日趋严重。因此法院实应本着务实、高效的态度,不断完善追缴赃款的制度,争取能够在短期内成功处理一到数个影响较大的案件,达到敲山震虎的效果,以期消除部分贪腐人员及潜在的“犯罪人”认为贪腐的赃款、赃物可以逃避刑事追究的侥幸心理,从而达到在相当程度上避免腐败的现实目的。
四是,要完善惩戒行贿的制度。腐败最典型的表现形式是贿赂,贿赂犯罪是我国历来关注和严厉惩治的犯罪之一。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存在着“权钱交易”的“交换条件”,而这种“交换条件”是以双方对受贿和行贿“故意”、“明知”和“认识”的理解为前提的。现阶段,受贿主体由于其特殊身份,一旦东窗事发,不仅要受到党纪处分,更有可能要受到国法制裁,但与此相对,我国对行贿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却为数并不多。可以说,如果继续对行贿人纵容必然会使高官落马的悲剧不断上演。
二、“严格自律”是法院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关键。
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五个严禁”的规定,着力解决少数法官在“请托说情之风”的影响下利用职权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这一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的突出问题,并希望通过“五个严禁”规定的贯彻落实,进一步严明法官的职业纪律,进一步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维护法院和法官队伍的良好形象,确保让当事人打一个“公平、明白、便捷、受尊重”官司。
“律己足以服人,量宽足以得人,身先足以率人”。每一名法院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都要把“五个严禁”作为自己最起码的行为准则,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价值观,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恪守职业操守,常思贪欲之害,常修为官之德,常怀律己之心,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切实为人民用好权、服好务,做到秉公用权、廉洁司法。同时,每一名法院领导还要从严要求,从严管理,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
每一个法官必须时时持身严谨,事事行如绳墨,不为增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三自”能力,严格遵循“慎始、慎微、慎好、慎权、慎独、慎友”的“六慎”准则。每一名法官不论工作和生活环境优劣,职务高低,都要加强学习不断端正自己的思想,从思想上分清、懂得人民法官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都要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不断提高思想境界和辨别是非的能力,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都要明察秋毫,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理,不可主观臆断,枉法裁判,做到有监督与无监督一个样,监督严与监督松一个样。
三、“加强监督”是法院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保证。
监督是指监察、督促,是权力运用体系的制约因素,其政治功能在于预防纠错,实现政治体系的自我净化。作为制约权力的一种方式,监督通过事前监督,提前发现、排除权力行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潜在的弊端,从而达到防范于未然的目的。权力的行使一旦游离了有效的监督,就容易滋生腐败的现象。因此,“加强监督”是法院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保证。
一是,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由于我国现设的有些权力配置不科学,结构不合理,出现了某些权力过于集中,给许多腐败问题的发生提供了客观条件。如当监督者一旦渎职,或监督者为被监督者所收买、控制之时,特别是当一个相对独立的权力系统的成员之间相互勾结起来之时,权力监督、权力制约便很容易成为一纸空文。因此,法院应内外二方面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在法院内部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达到适度的分解平衡,在法院外部注重对干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的监督。
二是,要加强由群众的监督。法院在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时应保证群众监督渠道的多样化和绝对畅通,保证政府行为的公开性,增强人民群众监督的实效性,以提高群众的监督力度。具体而言,法院相关部门应尽快从根本上解决检举难、申诉难等问题;要推进审判公开承诺制,把办案纪律、办案程序、当事人须知、投诉渠道等有关内容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定期根据群众的信访投诉情况,提出改进意见;要畅通各级法律服务部门间的沟通渠道,共同解决人民群众内部矛盾、化解群众纠纷。
三是,要加强受舆论的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主渠道是新闻舆论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在国外被称作“第四种权力”,其对法院干警,尤其是领导干部和审判人员的权力活动有着极为有力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因此,法院应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征求媒体对审判工作及法官、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针对当事人向新闻媒体反映的法院干警的审判、作风、廉政等方面的问题,主动与媒体和当事人沟通,认真调查,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保证审判权力正确行使。
法院反腐倡廉工作任重道远,绝非一朝一夕之事。全面推进法院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建章立制”、“严格自律”、“加强监督”,每一名法官都必须把权力用在履行职责上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上,必须经常想一想“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我们究竟代表谁的利益”,必须爱惜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做人民放得心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