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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严禁”:实现法官品格与行政审判公信力双重提升的途径
作者:市高级法院行政庭  发布时间:2010-02-25 16:12:14 打印 字号: | |
  200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五个严禁”规定,即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拍卖、评估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秘密。并明确强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五个严禁”的公布,显示了国家最高审判机关贯彻执行党中央反腐倡廉战略的决心和信心,标志着司法反腐工作将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首都北京的行政审判从案件特点上具有“多”、“难”、“新”、“大”几个特点。“多”是因为行政机关多、执法人员多、执法活动多、行政案件多。中央、地方国家机关云集于首都北京,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频繁而密集。“难”是疑难复杂案件层出不穷。“新”是新问题、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对法官的品行、能力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大”是行政审判影响大,动辄关系到国家社会管理的热点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对于我们首都的行政审判和行政法官而言,应对“多”、“难”、“新”、“大”的审判难题的同时,还必须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实现裁判技术与司法公信力的尽可能一致。而最高人民法院的“五个严禁”是实现法官品格与行政审判公信力双重提升的重要途径。

  一、“五个严禁”是锻造行政法官个人品格的“磨刀石”

  1.警醒法官牢记“人民性”品格

  近期播放的电视连续剧《苍天》以抗日战争时期的马锡五为主角,展示了一个亲民、公正,与中国的老百姓感同深受的法官形象。首都的行政法官首先应当具备的品格就是人民性,胸怀一种对民众、社会的深切的爱与责任感。这种爱与责任感的另一面就是决不能违背职业道德,对人民群众的情感造成任何一点哪怕是微乎其微的伤害。培根曾用精辟的语言道出这一点: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五个严禁”正是以言简意赅的禁令为法官划定了职业道德的底线,以看得见的方式争取人民大众的监督,使司法活动公正、透明。鉴于行政审判的敏感性,行政法官个人更应当严格按照“五个严禁”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打破老百姓“官官相护”的顾虑与成见,避免任何合理怀疑的产生。这样才能博得当事人双方的信赖与认可。

  2.约束法官成为道德的楷模

  中国老百姓对于法官职业素有一种“青天”情结。这种情结所包含的职业期待不仅仅是要求法官有明辨是非、还民公正的专业知识,同样要求法官具有正直、无私、嫉恶如仇、虚怀若谷、体恤民情的道德品质。简言之,作为法官,不仅应当是知识的精英,还理应当成为整个社会中的道德楷模。包拯、海瑞等中国本土历史上深入民心的法官形象无一例外印证了上述观点。

  “五个严禁”的规定,其核心是要做到廉洁自律,推进审判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法官洁身自好,向道德楷模的目标不断逼近。在行政审判工作中,行政法官要珍惜司法机关在行政机关面前的威严形象,不为权力所屈;珍惜通过行政审判教化人民群众的机会,不为外物所动;珍惜自身的人格价值,不为铜臭所染;珍惜自身自由,不为私欲所羁;珍惜家庭幸福,不为贪婪所破。每一个行政法官,手中都有一定的审判权、裁决权、执行权。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可以用之于公,为老百姓排忧解难,化解纠纷,服务人民;也可以用之于私,贪赃枉法,中饱私囊,欺压百姓。“廉”还是“贪”,体现一个法官的世界观、人身观、价值观,廉洁之道,公正之德。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的每一个法官,不管是任何时候无不体现着一个共产党人,一个人民法官的清廉风范。对内要不为物欲所惑,不为情欲所动,不为权欲所迷,不为名欲所累;对外要不为权势所逼,不为穷困所迫,不为名利所诱,不为人情所累。

  二、提升行政审判公信力的契机

  司法权和法官群体在各国的社会机制中都代表着公正、中立和值得信赖的职业品格,我国亦然。这种职业品格通过两个层面呈现给整个社会,一个层面是宏观国家司法权的公信力;一个层面是微观执掌审判权的法官的个人品格。行政审判作为我国三大基本审判领域之一,相对于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而言,对于上述职业品格的要求更加迫切。因为,行政审判不仅仅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更是现代法治国家民主政治的集中反映,除了肩负着实现正义的功能外,还承载着沟通普通公民与国家机关,化解“官-民”矛盾,追求法治政府、社会管理效果和个人权利保护的重要政治功能。在此意义上,老百姓对于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的品格以及行政审判的公信力便理所当然寄予了更高的期望与要求。

  司法工作不同于其他工作,司法作为和平时期最具强制性的终局权力,本可以抑制一切滥权行为,无论是公权还是私权,也无论滥权者是强势还是弱势,一切其他领域的腐败和不法行径最终都可以通过司法来矫治。它既是恢复公共秩序的按钮,也是启动权益保护的开关。而司法一旦丧失廉洁,不仅不能制约各种权力的滥用,反而会促进更大面积的腐败。

  行政审判的公信力从某种程度上说代表着司法机关在大众心中的地位与形象。当民众从监督国家机关活动的行政审判中体会到了公正和信服,当国家机关从行政审判中体会到了促进与提升,那么司法机关必将同时获得人民大众和国家机关的尊重和认可。这种公信力的树立带来的官民和谐感是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所无法企及的。

  最高法院“五个严禁”规定,是从出现司法腐败现象最多的五种表现形式上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实际情况表明,只有从事审判和执行两大司法职能的人,才有可能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才有可能“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才有可能“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才有可能“在委托拍卖、评估等活动中徇私舞弊”,才有可能“泄露审判秘密”。“五个严禁”,要害直击审判、执行两大环节。也就是说,发生司法腐败现象机率最多的是从事审判和执行两大部门的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这已为历年来各级法院通报的违纪违法的司法腐败事实所证明。行政审判司法公信力的树立应当以五个严禁为契机,既不能接受行政诉讼原告人的吃请,与原告的代理律师交往过密;更不能接受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一方的请托,否则损害的不仅仅是司法的公信力,更会殃及到民众、社会对于整个国家组织架构的看法。

  三、实现双重提升的关键在于落实“五个严禁”

  “五个严禁”能不能够在行政审判中贯彻到底,关键在于责任落实能否到位,监督是否有力。因此,必须抓好责任落实,切实解决监督不力的问题。

  首先,领导责任必须明确。法院主管行政审判的“一把手”要强化领导责任,身体力行,带头执行“五个严禁”,加大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其次,岗位职责考核必须到位。将“五个严禁”执行情况纳入业绩档案和个人评估管理,直接与法院的考核评价、法官的晋职晋级机制密切挂钩,对违反“五个严禁”的单位和个人,计入个人档案。再次,责任追究机制必须落实。一方面加强对“五个严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五个严禁”的行为;另一方面敢于正视和面对暴露出的各种问题,严格处理,决不姑息纵容。第四,欢迎社会监督,以公开透明博得社会的信任。要通过媒体发布“五个严禁”规定内容和法院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制作印有“五个严禁”规定内容的监督卡,向诉讼当事人及参与人发放,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个严禁”的出台,是最高法院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审时度势的务实之举,也是新时期面对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积极回应和表态。既是禁令也是挡箭牌,既是反腐钢刀也是治病药石,既是对干警的严格要求也是对干警的深情关爱。“五个严禁”的规定本质上是要求法官和司法机关时刻牢记法官和司法权的人民性,法官群体和司法机关只有时刻以百姓为“苍天”,通过精湛的司法技艺、深厚的社会责任感和高尚的道德品质才能树立广泛而持久的公信力,才能真正实现人民群众期待并向往的正义!
责任编辑: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