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试论落实“五个严禁”的两条基本途径
作者:市高级法院 肖江峰  发布时间:2010-02-25 16:08:51 打印 字号: | |
  200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即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五个严禁”处处直指法院审执工作的廉政问题高发风险点,因此一出台就受到社会和人民群众的一致赞同。然“徒法不足以自行”,真正贯彻落实好“五个严禁”的规定,让其真正成为反腐钢刀和治病药石,才是关键。笔者认为,要落实好“五个严禁”,离不开以下两条基本途径。

  一、严查少数违规者,以违规必纠的决心执行“五个严禁”

  应当看到,“五个严禁”并不是什么新的规定。在“五个严禁”出台之前,国家已相继出台过不少有关法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操守等方面的法律或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可以说,我国在法官工作规范和职业操守方面的相关规定比较全面了。但以往对法律和纪律条规的执行过程流于形式,操作力度不够,查处和处罚的力度也不够,致使违纪违法的行为没有得到较好遏制,相关问题日渐突出,逐步形成了影响当前司法廉洁的突出问题。一项法律也好,一项规定也好,要实现的制定者的目的,必须要得到切实的执行,也就是执行一定要严,要动真格,要不折不扣的执行。此次借“五个严禁”规定的出台,应当着力克服执行上的形式主义。如果不动真格,打折扣,遵守者得不到正确的评价,违反者得不到应有的处罚,长此以往,法律和规定必将成为摆设,我们前期的努力则又付之东流。笔者认为,判断“五个严禁”是否执行到位,只有唯一一个标准,那就是是否做到了“违规必纠”。首先,“五个严禁”是包含消极制裁后果的禁止性规范。这类规范执行的效果如何,最重要的决定因素并非制裁后果的严厉性,而在于制裁后果实现的必然性。当禁止行为的实施与消极制裁后果的发生达到因果关系上的必然性程度时,该项制度的实施将是最有效率的。其实,培根曾谓:“一次不公正的司法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水流,而不公平的司法则把水源败坏了。”在法律界引用率极高、耳熟能详的这句司法名言一针见血的指出了司法腐败的恶害。但这句话中隐含的道理,在我们执行“五个严禁”过程中同时值得重视。某一次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行为,负面影响可能是有限的。但对某次违规行为的放纵,其产生的消极影响则可以抵销我们为执行“五个严禁”规定付出的百倍努力。规定面前人人平等,是保障“五个严禁”严格执行的基本要求。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才一再强调,在落实“五个严禁”过程中,要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坚决惩办害群之马,绝不允许网开一面,绝不允许姑息养奸。第三,违规必纠是消除一切侥幸心理的唯一手段。过去我们有些好的制度之所以难以执行下去,就是因为没有做到违规必纠。如果死刑也不能阻当某些人腐败的脚步,再严厉的处罚措施也难以禁绝一些人的侥幸心理。他们认为不执行制度,能逃过处罚的可能性存在,就会抱有侥幸心理,就会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唯有违规必纠,才是消除一切侥幸心理的唯一有效方法。因此,在贯彻落实“五个严禁”规定中,必须做到“两个不论”,即不论是谁、不论何种程度的违规,发现一件,严肃查处一件。只有这样,才能警示法院干警队伍,才能取信于民,取得实效。

  二、以各种措施化解法官职业风险,升华外部禁令为内心准则

  从廉政风险评估的角度看,法官是个高风险的职业。“五个严禁”也是既是对我们法官的严格要求,也是我们大多数法官抵御职业风险的一道坚固屏障。然而,禁令毕竟只是外在的力量。反腐倡廉的制度的理想境界,不是每个人都知道必须遵守它,而是每个人都愿意遵守它。要实现这一点,在禁止性规范之外,必然要辅以奖励性及保障性的制度措施,方可实现制度的理想状态。笔者认为,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指控制好法官职业的入口,在任命法官时应选择合适的人担任,特别要注重法官候选人的个人品性和专业素质。为此,必须规定更为严格的法官条件,提高职业准入门槛,将权力只赋予能够正确行使权力的人。让法官职业成为道德高尚者的精神家园。二是净化司法职业环境,最主要的是提升社会上某些强势人群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让他们意识到“请托说情”是错误的甚至违法的,使他们断绝托人情、找关系的念头,并积极监督、检举案件参与人或其他人员的请托说情等违禁行为,以便彻底根除“请托说情之风”,尽最大可能减少乃至杜绝对法官的各种诱惑,给法官创造一个清净无扰的司法环境。第三是健全法官福利制度、职业保障制度体系,这个体系既要有引导、激励机制,又要有法官职业道德评价机制;既要有健全有效的道德赏罚机制,又要有完善可靠的监督制约机制,例如,尽快建立法官职业廉政保证金制度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化外部禁令为法官内心道德基本准则,实现从要我遵守到我要遵守的思想飞跃。
责任编辑: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