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铸牢反腐防线 锻造廉洁公正司法环境
作者:市高级法院 吴宁  发布时间:2010-02-25 16:07:30 打印 字号: | |
  当前我们正处于社会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消极因素和腐朽思想正通过各种途径侵蚀广大干部党员的思想。一些意志不坚定者因此丧失了党性和原则,损公肥私,中饱私囊,成为人民的罪人。

  司法作为社会纠纷的最终解决途径,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作为司法权力的实际行使者,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诱惑。一旦人民法官不能严守公正的底线,必将严重损害到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破坏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因此,廉洁公正必须成为法官行为的基本准则。

  人的社会活动由主观意志和客观行为两方面构成。要严守公正廉洁的基本准则,应当消除腐败行为的存在条件,使法官对违法乱纪行为在主观上不愿为、客观上不能为,并实现一旦违法就将受到处罚,才能真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实现公正司法。

  一、加强思想教育,使法官不愿为违法乱纪之事

  思想认识是行为的先导。腐败行为是在腐败思想的驱动下作出。因此,要严守公正廉洁的准则,必须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廉洁奉公意识,使人民法官不愿为违法乱纪的行为,铸牢法官拒腐防变的第一道防线。

  使法官不愿为违法乱纪之事首先要加强对法官个人的思想教育和党性锻炼。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组部部长李源潮同志曾指出,“新形势下党的干部面临的诱惑越来越多,必须把保持清正廉洁作为干部教育的重要任务和党性锻炼的核心内容。”通过教育,使法官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刻认识人民司法和公正廉洁的重大意义,严格落实人民司法为人民的要求,自觉做到不以私情废正义,不拿法律作交易。

  使法官不愿为违法乱纪之事还应当加强对法官家人和亲属的教育,使他们能够成为法官公正廉洁的有力后盾,而不是拉拢腐蚀法官的身边毒药。法官的家人和亲属没有法官之名,不承担法官的职责任务,但是他们基于与法官的特殊关系,对法官有着天然的影响,却可能有法官之实。近来查处的大量腐败分子,其腐败行为的背后或多或少都闪现出家人和亲属的影子,一家数口人都因腐败而受审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因此,要确保法官的公正廉洁同样必须加强对法官家人和亲属的教育,促使他们理解法官的神圣职责,正确认识自己,与作为法官共同铸牢反腐败的防线。

  二、完善监督制约,使法官不能为违法乱纪之事

  我国传统思想认为人性善,认为通过宣化教育,可以达到人人皆可为尧舜的地步。思想教育虽然是实现廉洁公正的有效途径,但如果只通过思想教育,无异与虎谋皮,将复杂问题简单处理了。现实中的一个个鲜活事例也表明只依靠人性中善的一面难以达到消除腐败的目的。而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廉政经验则表明,只有依靠完善有效的制度,才能保证国家权力的正常运作。因此要保证法官的廉洁公正,还必须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制度保障使法官不敢为违法乱纪之事,通过制度实现司法的廉洁公正。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反腐倡廉的各项工作部署,大力加强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有效的促进了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年初出台的“五个严禁”的规定,针对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明确了法院干警“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五个严禁”的出台从制度层面上再次重审了有关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干警的具体行为规范,为彻底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切实实现公正文明司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落实责任追究,使违法乱纪者受到应有处罚

  现代法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在理性人的条件下,对犯罪的抑制只有在因犯罪所付出的代价大于因犯罪的所得收益时,即成本大于收益的情况下,才能够有效的预防和抑制犯罪。根据以上的理论,在法官廉政建设工作中,只有在法官因不廉洁行为受到的惩罚大于其因不廉洁的获益时,才可能消除不廉洁的情况。

因不廉洁而受到的惩罚内容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是应然层面上所可能受到的惩罚的具体种类,即将会受到哪些惩罚;二是实然层面上受到的具体惩罚。

  就应然层面而言,现有的党纪国法已经对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罚有了完善的规定,对徇私枉法、受贿失职等行为除了党纪的制裁外,还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五个严禁”的规定中,也明确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可以说,在应然的层面上,违法乱纪的收益已经远远小于所可能受到的惩罚。

  但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犯罪与刑罚》中早就曾指出,刑罚对犯罪的抑制作用不在于刑罚的残酷,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只有在违法乱纪的人都无一例外的受到处罚的情况下,处罚才能充分发挥其抑制违法的作用。因为一旦有违法而逃避了惩罚的情况出现,就会刺激他人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铤而走险,以牟取更大的利益。即在实然的层面上,违法乱纪者实际受到的惩罚同样要大于因违法乱纪所得的收益,才能有效得抑制腐败,实现廉洁公正。“徒法不足以自行”,虽然制定了完备的责任制度,但如果不能有效的落实,使个别违法乱纪者逃脱了党纪国法的追究,那么刑罚责任的威慑作用就不能充分的发挥出来。

  胡锦涛总书记针对这一问题早就有精辟的论述,指出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办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方面的案件,决不能手软。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绝不能姑息,绝不能手软。

  因此,要实现廉洁司法、公正司法,除了完善应有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责任监督制约机制外,同样应当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对违法乱纪者决不能姑息迁就,使违法乱纪者均应受到应有处罚。

  四、结语

  公生明,廉生威。唯有公正廉洁才能用好手中的权力,才能妥善处理各类案件纠纷,才能真正为人民司法。法官在内心真正树立牢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遵守“五个严禁”的规定,自觉抵制各种诱惑侵扰,铸牢反腐防线 锻造出廉洁公正司法环境,是做好审判工作,确保让当事人打一场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的当然要求,也是我们建国六十年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的宝贵经验总结。 只要我们在内部继续强化法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外部严格落实“五个严禁”的规定,加大查处力度,内外结合,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一定会取得最终的成功。
责任编辑: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