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关于“五个严禁”的解读
作者:昌平法院 李丽  发布时间:2010-02-25 15:16:59 打印 字号: | |
  一、“五个严禁”的背景解读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都在进行着深刻的变革,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多样性、差异性、选择性增强,利益主体、价值观日趋多元化,各类社会矛盾凸显,法律作为具有强制力的定纷止争的标准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尺度,其地位越来越重要。管子曰“法律政令者,吏民之规矩绳墨也”,古罗马著名的政治家、法学家西塞罗有云“执政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说话的执政官”,法律所代表的公平正义、公序良俗能否真正得到实现、人们能否真正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干警的素质,取决于每个到法院提起诉讼的人能否通过个案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感受到法官的刚正不阿。这就对法官自身的品德和素质有了较高的要求,“他应该是法律知识丰厚,绝对忠诚法律,内心充满良知,善于独立思考,道德品质高尚,相对超然社会。” 法官应当相对超然于社会,但法官同时作为社会人,会归属于不同的圈子,也会受到各种各样的诱惑,因此在现代社会法官职业也越来越成为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成为不法分子腐蚀、拉拢的对象,有一些人经不住各种诱惑,枉法裁判,办金钱案,人情案,造成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

  “尽管司法腐败属于少数现象,但由于法院被奉为公正的化身,寄托着民众最普遍的信任,故必然要承受更为挑剔的目光,所以即便是个别腐败,一旦被披露,其负面影响便会通过现代发达的媒体在民众心中无限放大,由此导致社会对整个法院体系的怀疑。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高级别法官腐败案件,更是对本就羸弱的司法公信力又一记沉重打击。” 法院公信力不足,可能会导致法院的裁判因遭到当事人的质疑而得不到尊重和履行,进而影响法院作为重要的化解矛盾纠纷渠道功能的发挥,最终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

  故法院若想重新获得公众信赖,就必须进一步加强制度规制和提高法官道德水平,彻底杜绝腐败现象。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法院2009年1月8日印发了《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以下简称“五个严禁”)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以严肃人民法院工作纪律,防治腐败。

  二、“五个严禁”的文本解读

  1.“五个严禁”是“禁令”,是法院干警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对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等方面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措辞一般使用“应当”、“不得”、“必须”等具有一定命令性的词语,而“五个严禁”则直接使用了“严禁”这一命令和强制意味最强的词语,具有极强的威慑力。它表明这五个方面是法院干警在司法活动中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一旦触犯了,将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

  “五个严禁”规定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五个严禁”规定,违反这五条禁令之一的,除了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之外,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审判、执行活动是人民法院的中心任务,审判和执行岗位是无数法律人进入法院后梦寐以求的施展自己才华和学识的舞台,成为一名审判员和执行员也是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人员能力和地位的最高认可。因此,调离审判、执行岗位,一方面从根源上杜绝了违纪人员再犯同类错误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是对违反五条禁令人员的最严厉、

  2.“五个严禁”是“保护网”,它涵盖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司法不廉洁的行为,它时刻提醒广大法院干警要保持警惕。

  司法工作本身要求法院干警要约束自己的社会活动,谨慎交友,但同时他们也是社会人,也会有七情六欲,也会辗转于不同的圈子,他们在司法活动和日常生活中会面临各种诱惑,亲情、友情、金钱、美色时刻在考验着他们的意志,稍有疏忽或不慎就有可能滑入各种“陷阱”。五个严禁涵盖了司法实践中最常见而又最容易被法院干警所忽视的五种不廉洁行为。以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为例,现实中,法官与律师存在着某种天然的联系,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味”比较浓的社会,这种联系可谓千丝万缕、盘根错节,这种联系可能源自曾经在同一所学校学习法律、源自老乡关系、源自亲戚关系,这些关系使得法院干警在日常生活和司法活动中对律师的免疫力降低,在与律师交往中放松警惕,而这往往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律师所利用,使法官在不知不觉中陷入腐败的“泥潭”。因此,“五个严禁”中关于“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的规定具有警醒和提示的作用,使得法院干警在与律师交往的过程中能够保持谨慎,更好地保护自己,履行好人民赋予的审判、执行等职责。

  3.“五个严禁”是“防火墙”,适用对象非常广泛。

  与《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主要针对法官群体规定其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规范性文件不同,“五个严禁”的适用对象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了法院所有的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之一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人民法院聘用制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之一的,一律解除聘用合同。”由此可见,“五个严禁”不仅适用于审判员和执行员,还适用于聘任制的法警和书记员,可以说是“一网打尽”,在法院内部建立起了一道反腐倡廉的防火墙。实际上,在法院系统中,可能被腐蚀的不光是那些“大权在握”的审判员和执行员,还有大量的聘用制人员,如书记员,他们虽然不直接行使审判权,但却是最早与当事人接触,与当事人联系最为频繁的人,并且在日常工作中书记员也会承担合议庭评议案件、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记录工作,进而知晓一些审判工作的秘密,因此书记员往往也成为不法分子腐蚀和拉拢的目标,一些意志不坚定者就可能沦为腐败分子。“五个严禁”将聘用制人员也纳入其规制的范畴,无疑是在法院系统内部筑起了一道牢不可破的“防火墙”。

  三、“五个严禁”的落实解读

  “五个严禁”规定的落实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实践意义,要将这“五条禁令”落到实处,一方面法院干警要加强自身修养,严格自律,筑牢防腐拒变的思想防线,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将包括“五个严禁”在内的惩戒制度落到实处,并通过宣传教育,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最为关键的,法院干警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接受教育,将“五个严禁”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练好“防腐拒变”的内功。

  一是要有对司法权的“敬畏”之感。权力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对掌握司法权的人而言也是如此。司法权正确合法地行使,可以为当事人主持公道,捍卫社会公平正义,赢得当事人的尊重和社会公众的认可,获得自我价值的实现。如果滥用司法权,贪赃枉法,颠倒是非曲直,就会被老百姓所唾弃,一旦构成犯罪,就可能像原西城法院院长郭生贵一样从执法者沦为阶下囚。因此,作为法院干警必须认识到司法权的两面性,使手中的审判权、执行权成为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利剑而不是 “自刎之剑”。

  二是要有对司法权的“尊重”之感。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下,人民性是司法的本质属性,司法权来源于人民的委托,上面承载着人民的信任和重托,必须谨慎行使。作为法院干警应当有对司法权的尊重之感,牢固树立“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思想,培养自己的人民情怀,将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在自己工作好坏的标准,正如宋鱼水法官所言:“当一个人能够有人民情怀的时候,也是其能够抵制腐败的时刻,那些渴望公正的眼神才是升华你的力量” 。

  三是要有 “敬业”之心,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事业观。法官个体本身并不高尚,而是因为我们掌握着人民赋予的司法权而变得高尚。我们在享受着社会公众对我们的尊重和敬仰之情的同时,也应当不辜负人民的信任和重托,爱岗敬业,慎微慎独,甘于奉献和清贫。选择法院工作就意味着我们已经放弃了对金钱的角逐,要将自己的物质需求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选择法院工作就意味着我们要把司法工作作为自己毕生追求的事业来看待,而不是将金钱的多寡作为衡量人生成败的标准;选择法院工作就意味着我们要一定程度上远离世间的喧嚣与繁华,冷眼旁观,为纷繁复杂的社会守护好底线,做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

  “五个严禁”虽然“苦口”,但确是防腐拒变的“良药”,相信只要我们保持一颗善良公正之心,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时刻将人民利益放在心中,“五个严禁”就会真正内化成为每个法院干警的行为准则,捍卫和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责任编辑: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