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孙某约朋友刘某去某小镇购买农用车。在小镇上,孙某看好了路边一辆农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800元),就对刘某说,“你帮我看着点人”,然后用一把废旧钥匙开该车的锁。此时刘某明知孙某要偷车,仍然帮孙某望风,后与孙某一起将车藏匿,但没有从孙某处得到任何好处。
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刘某虽没有实行偷盗农用三轮车的行为,也没有获取任何利益。但是,刘某出于非法占有农用三轮车的目的,与孙某形成了盗窃农用三轮车的共同故意,而后为孙某望风,为盗窃农用三轮车实施了帮助行为,其帮助行为与孙某的实行行为指向同一犯罪目标,对犯罪结果的产生发挥了作用,刘某、孙某构成共犯;而且,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刘某、孙某之间如何分赃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因此,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