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按揭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韩晓飞  发布时间:2010-01-08 15:20:08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赵某与谭某于2006年12月6日登记结婚。2005年1月,赵某以贷款方式购买楼房一套,并于2005年8月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赵某婚前支付首付款并归还贷款本息共计90862元,双方结婚后陆续还清了剩余贷款本息共计 256265.14元。现赵某起诉要求与谭某离婚,并要求确认该楼房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归其所有。

  谭某同意离婚,但主张双方婚后共同偿还了大部分贷款,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

  最终,门头沟法院判决赵某与谭某离婚,诉争房屋为赵某婚前个人财产,归赵某所有,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支付的房屋贷款,由赵某给付谭某14万元。

法官析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诉争房屋系赵某婚前购买,并于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因此,赵某于婚前已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系赵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归赵某所有。

  双方结婚后共同归还贷款256265.14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花费,赵某作为房屋产权人,应当将相应的支付贷款的数额补偿给谭某。一般情况下,补偿数额应为共同还贷数额的一半,本案中,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酌情确定为14万元。
责任编辑: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