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高某经彭某引诱,开车将彭某运送至某轴承厂附近,等彭某将偷来的约800千克轴承钢锻件(价值人民币6840元)装到高某的车上后,高某又开车将赃物拉到某废品收购站卖掉,但彭某没给高某分赃。几天后,彭某又提出去偷轴承厂,高某主动开车将彭某运到该轴承厂。彭某在该轴承厂毛坯库盗窃轴承钢锻件约1000千克,价值人民币8550元,事后也没给高某钱。
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高某仅帮助彭某运输、销售赃物,也没有分赃,是否构成盗窃罪?
高某虽没有亲自进入轴承厂实施盗窃行为,也没有分赃,但其利用自己的汽车帮助彭某两次秘密窃取轴承厂的轴承钢锻件并销赃。高某与彭某具有共同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并帮助彭某实施了盗窃,其帮助行为与彭某的实行行为指向同一犯罪目标,对犯罪结果的产生发挥了作用,其与彭某构成了共同犯罪。盗窃后,高某没有分赃,这只是共同犯罪人之间对犯罪所得的内部分配,并不能阻却高某行为的违法性,也并不阻碍高某与彭某共同犯罪的成立。因此,高某的行为依法应受到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