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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不得简单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作者:耿迎涛  发布时间:2009-12-28 11:27:10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

  2009年8月1日叶某在和朋友聚会喝酒后驾驶已报废的机动车回家,当晚行至一大型商场门口,将正常行驶的卢某撞倒后离开现场,当晚22时13分,叶某到该区某派出所投案自首。卢某被同事送往医院抢救,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于2009年8月2日凌晨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酒后驾驶报废的机动车,将正常行走的卢某撞倒,未停车保护现场,也未救助被害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导致了卢某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故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法官讲法

  本案中,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的焦点在于叶某驾车离开现场的情节是否属于刑法所规定的“逃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一规定明确了认定构成”逃逸“的两个要件,即主观上出于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结果,二者缺一不可。

  现实生活中,交通肇事行为人离开现场的原因由很多种,有的系逃避法律追究,有的系出于害怕被害人亲属的殴打等其他原因。本案中,叶某称其离开现场系回家拿钱以便给被害人看病,公诉机关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叶某系出于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故本案中叶某的行为不属于“逃逸”情节。
责任编辑:罗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