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张某是个木匠,1997年在建筑工地替人做木工活,当时约定工程完工后付清工资。工程完工后,经工地负责人霍某手给付了张某部分工资,剩余的660元一直未付。2004 年1月14日,在张某的一再催要下,霍某为张某出具了一张证明条,内容为:“水库五处李某果园11号楼欠张某工资款陆佰陆拾元整。证明人:霍某”。由于霍某始终未能还款,2005年3月,张某拿着这张证明条将霍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剩余工资。
法院审查证据时发现:张某提交的证明条不能证明与霍某存在劳务关系,也不能证明霍某是劳务关系的债务人,故张某没有向霍某索要工资的权利,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内容含糊的证明条不能作为欠条,向债务人索要欠据时一定要严格审查。在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碍于情面不要求债务人出具欠条,即使出具欠条又不好意思严格审查债务人出具手续的内容,而使债务人“钻空子”,出具的手续不是内容残缺,就是内容模糊。直到诉至法院时才发现持有的书证内容根本证明不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结果明明有理反而输掉了官司,使自己遭受不应有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