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促销活动中人身受到伤害可以向超市索赔
作者:耿迎涛  发布时间:2009-12-09 10:15:03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

  2008年12月21日,肖某去北京市某大型超市购物,在走到副食品区时,由于超市工作人员刚刚擦过地,地面湿滑,肖某摔倒在地。事发后,肖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腿骨折。为此,肖某将该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0 322.09元。

  法官讲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超市工作人员擦地导致地面湿滑,超市方面应当预见到可能会导致消费者滑倒,届时超市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以作为的方式告知消费者路面湿滑,比如设置“小心地滑”等提示标志等。但该超市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显然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肖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地面湿滑的情况下疏于自我保护,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故法院判决肖某承担30%的责任,超市承担70%。判决超市赔偿肖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8257.67元。
责任编辑:罗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