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赠品伤人,商家应担责
作者:周静 林桂彬  发布时间:2009-12-08 15:40:59 打印 字号: | |
  案例回放:

  2008年2月13日,吴某在康乐电器行购买彩电一台,适逢商店在举办“买一赠一”的活动,吴某获得赠送的微波炉一只。次日,吴某在使用该微波炉时,微波炉发生爆炸,炸伤了吴某的左手。后查明,该微波炉为劣质产品。遂吴某将康乐电器行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由康乐电器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买一赠一”中的赠与,并非是无偿的,而是有条件或附义务的,即必须购买价值较大的商品,因而接受的赠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该赠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该付款义务已转移到赠与前的商品买卖中,这个商品买卖就是赠与的前提条件。因此,在本案中的赠与并不是无偿的,而是商品买卖中附条件的赠与。

  被告从商品买卖中获取利润,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被告应对其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由于被告提供的微波炉赠品质量不合格,导致原告吴某在使用过程中被炸伤,应由被告康乐电器行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