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无条件赠与中,赠与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作者:周静 林桂彬  发布时间:2009-12-02 15:56:30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

  邹先生与傅某是居住在同一小区的邻居。2008年2月初,邹先生迁往新居。搬家时,家中一台21英寸彩电不准备搬走。这台彩电已经用了多年,但图像、声音仍然很好。考虑到傅某家中生活困难,邹先生就把这台彩电送给傅王某。并向傅某详细介绍了这台彩电的使用年限和性能,傅某检查后,收下了彩电。2008年11月初,这台彩电在使用过程中突然爆炸,把正在看电视的傅某炸伤,并毁坏了部分家具。傅某诉至法院,说是因为邹先生没有告知彩电可能发生爆炸,致使其接受彩电,要求邹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经法院审理,判决驳回傅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我国《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主要是指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品质瑕疵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即赠与人向受赠人担保赠与财产本身及其所有权不存在未被告知的瑕疵:(一)在无条件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承担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二)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应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对有瑕疵的赠与财产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

  无论赠与合同是否附条件,在下述情况下,赠与人应向受赠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并且故意不告知对方,造成受赠人损失的;(二)赠与人向受赠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赠与物却有瑕疵并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瑕疵均包括赠与财产的品质瑕疵和权利瑕疵。

  本案中,邹先生在作出赠与意思表示时已经明确告知傅某,赠与财产(彩电)已使用了多年时间。傅某在答应接受赠与的当时对赠与财产的品质状况是知道的。傅某应当对彩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同时,本案中的赠与合同并不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赠与人邹先生没有故意隐瞒赠与财产的瑕疵,因此依据法律规定,赠与人邹先生不必承担赠与彩电的瑕疵担保责任,傅某也就没有权利就彩电爆炸事宜向邹先生索取损害赔偿。
责任编辑: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