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医院非法处置死胎构成侵权
作者:周静 田进  发布时间:2009-12-01 15:38:33 打印 字号: | |
  案例回放:

  2007年3月11日,付某的妻子焦某怀孕7个多月,突患感冒,便到私人诊所进行治疗。20天后,焦某感到腹内的胎动减少,遂到医院就诊。医院检查发现,胎儿已经死亡,于是剖腹产下一名死胎。随后,付某向警方报案,控告私人诊所非法行医,造成死胎的损害后果。警方出具法医鉴定委托书,要求对死胎进行法医鉴定。遂付某找到医院提出给死胎做法医鉴定,可却被告知死胎是病理性医疗废物,不需要按照一般尸体处理方法进行处理,死胎的父母也没有对死胎的处分权,因此,医院已经把死胎作为“医疗废物”处理了。故无法进行死胎检验,致使付某夫妇无法追究私人诊所的法律责任。焦某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未经焦某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利处置焦某娩出的死胎,死胎应归娩出死胎的产妇焦某所有,焦某享有对死胎的合法处分权。医院以“医疗废物”为由自行处理死胎,侵犯了焦某的知情权,并给其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焦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当事人争执的核心问题,是死胎的权利归属。尽管还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是这个问题的法理还是非常清楚的。

  所谓的人体医疗废物,就是从人体上分离出来,不再存在人格上的价值,不再对人体健康存在作用的人体组成部分。从人体医疗废物的称谓上看,它就是物的属性,即人体医疗废物从人体分离之后,就具有了物的属性,产生所有权。

  这个所有权归谁所有?医院认为既然是医疗废物,应当属于医院,由医院行使权利,进行处置。可是问题在于,人体的组成部分本属于人的人格利益,由权利人自己享有权利,一旦身体的组成部分从人体分离,产生所有权,那么这个所有权一定应当归属于权利人所有,是由权利人对于这个所有权原始取得,无论如何也不能归属于医院。付某夫妇的怀疑是完全有道理的,这就是,从我自己身上产出来的死胎,怎么权利就归属于医院了呢?这是说不出道理的。本应当归属于患者本人的死胎,由于医院错误地认为归属于他们自己,而不是归属于权利人。因此,未经权利人同意而擅自作了销毁的处理,造成了权利人无法控告侵权行为以保护自己权利的损害后果,构成侵权行为,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医院在处理医疗废物的时候,应当尊重患者的权利,不能随意处置。
责任编辑: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