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9年8月9日,王某与朋友聚餐时喝了约半斤白酒,后开车送朋友回家。途中,王某与行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发现王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准备对王某进行抽血检测。王某对交警的行为拒绝配合,并辱骂交警。交警在对王某使用警绳后,强制抽取了王某的血液。王某认为交警强制抽取血液的行为侵犯了他的人身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有对拒不接受检测人员强制检测的权力,交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酒后失控的和拒不接受检测的驾车人员,交通警察有强制其接受检测的权力,使用的方法包括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但是,警察不能用违法的方法对肇事人进行强制,也不能对接受检测的肇事人使用强制措施。如果交通警察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相对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诉,受到伤害的还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同时,在交通警察要求接受检测的时候要主动配合,如果借酒劲打闹,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构成妨害公务罪。
本案中,法院认定交警对王某进行强制检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方式,故法院没有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