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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严禁”引发的思考
作者:顺义法院 喻盛洁  发布时间:2009-11-04 15:40:29 打印 字号: | |
  2009年1月8日开始施行的“五个严禁”,又掀起了规范司法行为的新高潮。“五个严禁”进一步全面地概括了法院司法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对象从当事人、律师到同业的法官,行为从请客送礼到任何不正当的交往,在环节上也强调了委托评估、拍卖中应杜绝的徇私舞弊行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已经进行了这么多年, “五个严禁”所涵盖的内容应早已成为法院职业人员内心信守的基本职业道德,而今“严禁”主题被再次加以强调,强烈表现了在社会转型时期,国家及司法部门对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视程度。

  中国自古就是人情社会,人情这个原本很具有人文色彩的名词在中国的社会之治中占据了不可忽视的位置。此外,以人治国、人定规则的社会治理模式使得个人在事务的处理上能发挥极大的能动性。有人好办事成为了普通的社会心理,从而影响了他们的行为模式。既使自认为自己是处于守法、守约的一方,因忌惮对方的人情关系可能对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也会主动寻求可建立人情关系的桥梁以求得人际关系及心理上的平衡。“五个严禁”中的请客送礼、不正当的交往就在法官和当事人、律师之间建立了含有特殊利益关系的“人情”,法官在心含此种“人情”的情况下,能否以公正公平的态度审理案件就值得质疑了。尤其当这种请客送礼、不正当交往被对方当事人发现时,司法的公信力就遭到了极大的挑战。中国的老百姓也坚定地相信人情关系对案件审理可造成的偏向性乃至根本性的颠倒黑白,以至于当案件的审理结果不能被其接受时,中国的人情社会常态会使他必然联想到法官与当事人间存在特殊的人情关系。无论是从无至有,还是从假想的有至实际的无,中国人情社会的思维及行为范式对司法的公正性及公信力均造成了消极的影响。于是,司法系统内部要对请客送礼、不正当交往此类影响司法公信力的行为进行反复地强调与重申,希望能够引起法官职业人员的重视与警醒,也是向社会大众表明司法系统对维护司法公正公平性的重视。法官职业群体们需要以洁身自好的意识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抵御中国传统中的一些陋习及外来的不正之风,加强对自身职业认同感的同时,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及权威性。

  司法权是裁判权,本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法官只是被国家授权适用法律的执行者,可当这权力在握时,权力的滥用又成为司法系统中影响司法公正性的另一个现实问题。严禁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严禁与律师的不正当交往都是为了避免法官在特殊关系的影响下滥用权力、徇私枉法。中国人缺乏“权利来自于人民”的平等民主思想,在权力到来的时候往往迷失了自己。法官也是一样,如果不能铭记自己只是被赋予权力来作出裁判的,清醒地认识到自身的裁判行为是为维护社会秩序服务的,就会视裁判权、执法权为理所应得的权力,肆意滥用而为他人寻求不正当的利益,为自己谋取私利。反腐倡廉是永久的话题,人在权力面前总是变得脆弱、容易被冲昏头脑。“五个严禁”可以说是对法官职员群体的行为禁止性规范,法官不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不与当事人进行不正当交往,就可以从行为上树立一道抵御不正之风的防火墙,每一名法官都应牢记五个严禁的深刻内涵,注意自己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行为方式。

  “五个严禁”中有一条未在以往禁令中出现的内容,那就是“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可以说这一条的出台适应了司法工作的新发展、新形势。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越来越频繁地需要进行影响案件结果、直接决定当事人利益的评估及拍卖,这是一个潜伏着巨大经济利益的司法程序,也是最容易出现违规行为,且一出现就常是严重违规行为的司法环节。就在不久前,就查出了广东省某法院在评估拍卖程序中涉及巨大金额的违规行为。委托评估及拍卖活动常是与大标的物品有关,涉及到当事人的重大经济利益,这就需要法官向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不能有丝毫马虎,就更不用谈在这样的环节中徇私舞弊,置当事人的权益于不顾,将维护正义公平的场所变成为自己谋私益的地方,将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性践踏于自己的违规行为之下。

  司法的公正公平很大程度上要依赖司法独立性的实现,其中很重要的是法官的独立审判。“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谈到的正是在司法系统内部维护法官审判的独立性。我国司法机构及人员的设置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法院内部除有平级的同事情谊需要照顾外,还有上下领导关系需要去尽心尽力维护,而不同的法院尤其是上下级 法院之间,因等级关系、审判监督、错案追究等制度的存在,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的影响更是不言而喻。司法裁判中的偏差或徇私舞弊除来自与法院外部对法官的个人影响外,很大一部分还来自于法院内部对法官行使裁判权施加的影响。这一条内容与前两条明显不同的是,一个外因来自与法院外部,另一个外因来自于法院内部;一个是对审判案件当事法官的自身要求,另一个是法官如何对待案件审理当事法官的行为要求。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从维护法官独立性出发来确保司法的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法律的权威性就在于其对当事人产生有强制力保证,有效、一致、庄重、公正公平的判决效力。司法活动是一个有着严格程序性要求的活动,需要不偏不倚地平等对待当事人。法官对于个案的处理总是存在不同意见的,一审、二审判决结果的不同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是可以被接受的,所以说法律的权威性就在于司法程序上公平正义的实现。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才能从程序上确保法律的严肃性,保证对双方当事人的统一对待,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及法律的权威性。审判工作秘密是一个不可小视的问题,审判工作秘密既包括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情况、合议庭的合议笔录、确定的判决结果等,还包括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的后果是严重的,一是如前所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给当事人提供了一个质疑司法公正性的合理理由;二是泄露的审判秘密,尤其是预先将判决结果透露给败诉当事人,将执行情况泄露给被执行人员,则会在败诉当事人或被执行人有预先准备,有意妨碍司法的正常活动,有害于胜诉当事人的正常权益实现,有损于司法的权威性及公信力;三是在审判过程中泄露所知晓的国家秘密,就更是影响国家利益的大事。常语刑事无小事,司法工作中的哪一项又是小事呢,保守审判秘密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保证了司法的权威性,实是需要每一名法院工作人员把好自己嘴上的这道关啊。

  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现已如医患关系一样紧张,当事人应当遵守、遵照法院的各项职权行为,以尽到公民的法定义务。可实际情况远非如此,司法外界对于司法工作的认识总是以设立司法权的原旨大相径庭,质疑之声不断,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也就处处受到阻碍、干扰和牵制。“五个严禁”的出台可谓用心良苦,期待通过规范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以及法院职业群体的自身努力,来树立司法在社会公众中的公平公正之形象,加强司法权威性及公信力。但更希望能从司法体制改革入手不断推进,引导司法体制改革朝着既适合中国政治经济发展的国情,又符合司法权应有特性及作用的方向前进。
责任编辑:罗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