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兴法院掀起了深刻学习、体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的热潮。通过学习,我们提高了对法官职业精神的认识,坚定了司法为民的信念。该禁令适用于全国四级法院,一旦违反,相关人员将被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廉政建设,树立司法权威的决心和勇气。
从2009年1月8日起施行至今,“五个严禁”在规范法官职业行为、保障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一个国家的法制化,总是要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健全和完善,这一渐进过程应该说是历史的必然。“五个严禁”对于纠正审判、执行中的不正之风,抵制和消除司法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尤其是对于新入职的大学生来讲,社会经验及辨别力相对比较缺乏,以“五个严禁”作为行为准则规范自身的行为就显得极为必要。
通过对“五个严禁”的学习,我个人体会第一条禁令非常重要,与后面四条禁令有着质的区别,需要我们认真把握、对待。因为一般的请客送礼在当今社会的人际交往过程中是很普遍的,有些很难分清是正常的交往还是别有用心,从法官本身来讲属觉悟问题,往往并没有上升到主观故意违法的层面。而其他四条禁令:“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等,均属为了一己私利主观故意从事违反法律、纪律的行为,在性质、程度上均与第一条禁令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对于后四条禁令规定的内容来看,用一般常识即可认定属于违法行为,法官一般不会轻易违反,否则应依法律严肃处理;而对于第一条禁令规定的行为而言,往往为在日常正常人际交往中逐渐渗透,不容易被轻易避免与排除,而法官一旦开启接受当事人吃请的阀门,往往越陷越深,从而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可见,在日常工作过程中,我们一定要审慎地对待第一条禁令,防微杜渐,牢记法官行为规范与职业道德,排除个人感情因素,严禁与当事人的不正当利益关系,这样自然也能减少违反其他四条禁令的可能性。
作为司法战线的新人,由于我们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处理问题往往带有一些书生气或感情色彩。随着社会的发展,人际间交往日趋频繁,社会关系也越发复杂化,亲友同学之间形成网络交织,这一旁根错节的人际关系,想要完全回避是不太现实的。能否正确认识正常工作与“五个严禁”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区别就显得至关重要,否则有可能因为惧怕犯错误而畏首畏尾,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 下面我就如何具体界定五个严禁中规定的行为谈一下个人的肤浅认识:
一是正常的人际交往与“案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之间的区别。正常的人际交往有其起始原因,交往人之间有较深的渊源,是亲友、同学等相对熟悉的人之间的经常、连续的联系。而且往往没有明显的目的性,相互之间不涉及金钱、贵重礼物等往来,一般情况下没有陌生人的参与,也与各自的工作没有关联。反之则必须慎重对待,认真考虑,尤其是经相对较熟的人介绍的陌生人的请客送礼,一定要谢绝。中国有句古话:礼下于人、必有所求,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作为法官要时刻保持警惕性,不要被物质诱惑所腐蚀。
二是因案情需要与律师接触同“违反规定和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的区别”。由于案件审理的需要,法官经常会与原、被告的律师进行一些沟通与接触,这种接触是公开进行的,有明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见面的目的主要为核实案件事实、相关证据、进行调解工作等,是依据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进行的,不涉及具体经济利益关系及审判结论。反之则应视为不正当交往,尤其是律师以个人名义邀请法官在业余时间在法院以外的地点见面,则应坚决予以拒绝。
三是正常的案件讨论与“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之间的区别。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对重大疑难案件报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外,就某一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法官之间也存在着相互的沟通、借鉴。这种交流是在主审法官主动的情况下,就案件的某个环节,请求指导和帮助,被请求者仅对具体环节的经验做以交流介绍,不涉及整体案情走势、审判结论及原被告利益关系等。反之则可考虑是否属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尤其是在主审法官不情愿的情况下,试探案情,发表个人意见的。
四是正面宣传教育与“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的区别。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审判结束后,为了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对社会上的大多数人进行普法教育,以妥善、有效的解决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及法律权威,法官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其审判案件的案情及所涉相关法律问题等进行正面的宣传教育。这种宣传教育是以事实为依据,重点是告知人们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以及主张权利的途径,明确人们的法律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方法;对于案件相关的法定程序及举证责任等做必要的宣传解释,不涉及具体审判合议讨论意见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反之,无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对外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的,尤其是以此换取一己私利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对“五个严禁”的内容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后,我感受到要想做一名党和人民信任、满意的好法官,打造首善之师,仅仅不违反“五个严禁”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必须树立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地从正面努力,从根本上消除“五个严禁”规定的情形,维护法律严肃、公正的形象。
首先,要立足大局、公正司法。作为一名新时期的首都法官,我们一定要坚定政治信仰,明确态度立场,以大局为重,切实做到司法为民。要树立人民情怀,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作风,在工作中要注意与当事人沟通的方式方法,让其感受到尊重与理解。这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大统一,维护法律的权威,树立法院的公正形象。
其次,法官要树立廉政意识。选择了法官作为自己的终生职业就要耐得住清贫与寂寞,要看淡对财富的奢望,切实树立廉政意识。多学习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以正面教材督促自己,同时以反面人物的教训警醒自己,真正做到无愧于自己的选择。同时也应该转变对财富的看法,财富远不仅仅局限于物质财富,它还包括很多无形的财富,比如精神财富。作为一个法官在适用法律将法条转化成切实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判决时的成就感;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贡献自身力量时的喜悦感以及当事人将决定其命运的神圣使命托付给我们时的责任感等都是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是他人用再多金钱等物质财富也无法得到的至高荣誉。
再次,要增强法院工作的透明度。为了让当事人能够更加快速、全面、直接地了解案件审判工作的进程,实现对审判工作的社会监督,法院系统开通了12368咨询热线,并取得了显著成效。通过该热线,当事人能够了解案件从立案直至判决的各个环节的进展情况,从而加强了对法院及法官工作的监督,减轻了当事人的担心与疑虑。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该继续坚持在不违反法院中立地位及相关制度的前提下,更大程度地行使法官的释明权,将审判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细致、耐心地对当事人解释清楚,让当事人能够明白自己案件的进展情况及前因后果,打消他们对司法不公的担心。
最后,要加强对法律的宣传教育。要想作为一个称职的法官,仅仅完成案件的审判工作是远远不够的,要有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尽可能地通过一切可能的途径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这就要求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多做调查研究,充分了解当事人对法律的需求。深入基层、社区、街道、乡村等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介发表调研文章、案例分析、法律问题解答等,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
通过这一系列措施,自然能够树立起法院的公正形象,打消当事人对司法不公的担心,增强他们相信法律、依靠法院的信心,其自然不需要采取请客送礼等不正当措施来实现自己的目的,这样则大大减少了“五个严禁”所规定情况出现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