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武汉中院“法官集体受贿事件”让人们将法官与律师看作是气味相投、同流合污、狼狈为奸的同伙;云南玉溪的“法官铐律师”事件又将两者的关系推入你死我活、水火不容、势不两立的境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第二条指出,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那么究竟何为不正当交往?我国法官与律师之间关系到底如何?这些问题都留给我们强烈的思考。本文将在借鉴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误区进行评述,并指出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正当交往应当是既相互制衡又相互合作。
一、激烈对抗模式:现阶段我国法官与律师关系误区之一
由于传统思想的误区及资源、信息的不对称,我国法官与律师之间不良对抗处处可见,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有些律师在执业多年后,甚至说,“如果我能中五百万彩票,我一定永远退出律师行业。”法官与律师的激烈对抗,一方面会损害当事人利益,另一方面则会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司法公正。
(一)传统思想给法官的不当定位是该误区产生的前提
在我国,包公、海瑞等大法官形象早已深入人心,他们代表着权力、正义,而律师却很少受到人们的推崇和敬仰。甚至在一些法官心中,也认为自己是“官”,而律师只不过是“商”而已。
据此,有些法官认为自己高高在上,而律师水平低下,认为他们只不过是一些唯利是图的小商人,或者认为律师肆意狡辩,认为只有自己才是审判的主角,于是对律师的发言不予理睬,往往你说你的,我判我的,有的还随意阻止律师陈述和答辩,限制律师正当权利的行使,更有甚者驱逐律师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律师则会以各种方式对抗法官,以发泄心中的不满,例如故意不配合法官的工作,拖延案件的审理,唆使当事人闹访甚至投诉法官,更有甚者在法庭上直接与法官争吵,奚落、辱骂法官 。
(二)司法资源的稀缺性是该误区产生的主要原因
司法资源(案源、有利判决、假释、减刑等)具有一定的稀缺性,而潜在客户群(包括当事人、律师)却又较为庞大,这个异化的交易市场必然呈现严重的供不应求。在卖方市场下,买方不仅需要支付更高昂的对价,还往往需要忍受精神的折磨或尊严的贬损。因此,很多法官认为自己高高在上,很多法院“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也就成为普遍现象。但“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大多数时候,律师都只能逆来顺受,也有很多律师会强烈维权,这时往往会造成法官和律师的激烈冲突。
二、司法勾兑模式:现阶段我国法官与律师关系误区之二
当前,法官手中握有决断是非,甚至生杀予夺的大权,所谓“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同时,律师需要获得稳定的案源,需要获得胜诉的机会。此时,法官与律师之间就有可能出现不正当合作,学界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情感和利益上交流,从而形成偏私裁判现象俗称为司法勾兑。司法勾兑将会严重影响案件质量,影响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影响人民群众对法院的看法。
(一)直接利用经济手段达到司法勾兑的目的
在具体案件中,律师或当事人找法官做工作,给法官“进盐”,甚至还有的法官和律师达成长期“合作协议”,法官将自己主审的或与其有关的案子介绍给某个律师代理,律师将收取的代理费与法官分成。
(二)利用经济和亲情手段达到司法勾兑的目的
律师利用同法官的亲属、朋友、同学等关系,有事没事经常在一起吃饭、娱乐,熟门熟路,沟通方便,遇到案件不用专门打招呼,自然“胸中有数”。据披露,一位仅有中专原始学历的律师,因为有一位做法院副院长的姨妈,年薪就达到百万元,成为当地案源丰富的大律师 。
(三)利用权权交易,达到司法勾兑的目的
有的律师虽然和办案法官没有直接的接触机会,但他能够借助于自己的朋友、亲戚或者同学是法官的领导等机会,通过对法官施加各种压力以达到司法勾兑的目的。
当然,还有利用权色交易等形式,达到司法勾兑的。总之,有的律师会想尽办法接近法官,通过法官获得自己的利益。因此,才有律师说,不怕难进盐,就怕不进盐。
三、相互制衡又相互合作模式:现阶段我国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应然状态
关于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二者是一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正常的工作交往关系 。有的学者认为,法官和律师的关系“表现为独立与互涉的特征” 。有的学者认为他们应当为相互联合、相互制衡的关系 等等。笔者基本同意第三种观点,法官与律师之间应当相互制衡,同时也应当相互合作。
(一)法官和律师之间的相互制衡
虽然法官与律师受过共同的教育,有着相同的信仰,但他们代表利益阶层不同,法官代表国家权力,处理纠纷、打击犯罪,律师则代表当事人的利益,为当事人利益服务。法官和律师之间相互制衡在所难免。
首先,法官需要对律师有所制约。在法庭上,法官有权对律师的不当言论予以制止,对律师的不当行为予以纠正,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其他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法庭外,法官要防止律师的腐蚀,同时对律师的不当行为予以制止和举报。
其次,律师需要对法官有所制约。法官掌握审判权和丰富的司法资源,如果不加以制约,势必会造成权力的滥用,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一部分,对法官的制约作用不可忽视。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可以监督法官的言行、举止,督促法官端正工作态度,审慎对待权力,从而维护当事人权益;在诉讼过程外,律师可以监督法官的错误生活状态,对违法犯罪的法官进行举报,从而督促法官更好的约束自己,保证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相互合作
法官与律师之间需要一定的相互制衡,但并不是说他们两者之间就是势不两立、水火不容,法官与律师之间更应当加强相互的合作。
首先,法官与律师之间要相互尊重。一方面,法官要尊重律师,改变固有的权力观,把律师看作作为法律职业的一部分,认识到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对司法公平正义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律师要尊重法官,遵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程序参与诉讼,不伪造、毁灭证据,不鼓动当事人作违法之事。
其次,法官与律师之间要相互交流。法官与律师之间应加强信息的沟通和业务的交流。法官与律师有共同的知识背景,有共同的思维习惯,有共同的战场,所以二者进行适当的信息的沟通和业务的交流是必要的。业务的交流有利于互通有无,“尺有所短,寸有所长”,法官和律师如果能加强交流,那无疑有利于提高双方对法律的认识,有利于对法律的运用达成共识。
最后,法官与律师之间要相互合作。法官和律师在法律活动中的工作具有互补性,在诉讼中只有密切地配合、协作,才能保证法律运作的顺畅。所谓相互合作,“是指法官和律师在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裁判的公正方面,应当密切合作,积极协作” 。首先,法官需要律师的合作,律师为了各自当事人的利益,必定会全力展示自己的证据,全面阐述自己的意见,俗话说“兼听则明”,在这个过程中,有利于法官打开思路,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应用都有所启发,从而能更好的实现法律规定的正义内涵。其次,律师需要法官的合作,律师要获取证据等都需要借助法院和法官的权威 。
但是,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相互合作仅限于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合作,法官与律师自身必须要把握好合作的“度”,否则,如果合作过多或许会陷入司法勾兑的泥潭。
四、结语
总之,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既不能过于紧密也不能完全对抗,他们之间应当机互相合作又互相制衡。“五个严禁”第二条,“严禁法官与律师间的不正当交往”的基本涵义也应当如此。法官与律师之间关系是一门很深的研究课题,笔者的研究仅仅浅尝辄止,但希望笔者粗浅的论述能够帮助更多的法官理解“五个严禁”的深刻含义,能够帮助更多法官恪守法官伦理道德,能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的公平正义做出一点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