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不正当交往问题已成为影响廉洁司法的症结之 一,“五个严禁”规定正是医治这一问题的良药。保证“五个严禁”规定的有效实施,关键在于完善相关体制机制。从基层法院落实“五个严禁”规定的经验来看,需要建立:包含填报制度、惩罚制度、公示制度在内的约束机制,重点惩处“擦边球”行为的惩罚机制,公开透明的正当交往机制。
法官与律师同为司法职业群体,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建设都起着重要作用,整个司法体制顺畅运转有赖于两个群体间的良性互动。并且在现阶段,面对服务大局,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司法工作要求,法官与律师之间也需要在阳光下进行正当交往,从而形成优质司法产品,推动能动司法建设。但我们必须注意到,近一时期发生的法官违法违纪案件中,某些律师事实上成为了涉案法官不法利益的代理人,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不正当交往已成为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的症结之一,成为廉洁司法的“阿喀琉斯之踵” 。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出台的“五个严禁”规定,针对法官与律师间进行不正当交往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五个严禁”规定的第二条明确要求“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该规定第一条“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也从侧面对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作了禁止性规定。虽然“五个严禁”的上述规定是一种存量意义上的制度调整,是对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三大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一种整合和重申,但其对于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交往,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认为,“五个严禁”规定是医治廉洁司法“阿喀琉斯之踵”的一剂良药。
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五个严禁”作为一项对法官的道德要求,其效力发挥的更为持久,能够走的更远,关键在于真正深入贯彻实施,而保证其施行便必然需要一系列机制的构建。全国各级法院正在进行着相关机制创新,基层法院针对其工作特点也进行着有益尝试。总结笔者所在基层法院的相关工作经验,深入落实“五个严禁”关于法官与律师之间关系的规定,需要建立与“五个严禁”配套的——约束机制、惩戒机制和良性互动机制。
一、固本清源之约束机制
“欲求木之长者,必先固其根本;欲求流之远者,必先浚其泉源。”令行禁止之前提在于发现与约束,五个严禁规定的有效推行,其必须建立对于法官与律师交往的约束机制。具体而言,需要建立交往情况填报制度、创新举报监督举措、完善违规公示制度。
(一)建立交往填报制度。法官与律师交往情况的填报制度,是指对于八小时以外法官与律师间交往情况向纪检监察部门填报,其目的在于形成对法官廉政行为的心里强制。北京崇文区法院实行的“工作人员八小时之外廉洁自律情况填报制度”,把法官与律师的交往情况作为主要的填报内容予以明确,要求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对其与律师之间八小时以外的交往情况进行报告,明确日常报告的主管部门、填报要求和填报时间,从而对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交往形成了有效的廉政约束,目前这一制度取得良好效果。
(二)创新举报监督方式。保证法官与律师的交往时刻处于约束之中,除交往情况填报制度外,还应完善监督制度,形成全方位的监督网络。这就要求我们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在举报监督的便捷性和威慑力上下工作。可以尝试利用互联网建立举报邮箱,利用留言电话建立24小时举报制度。并且在信访工作中,严格落实院长、庭长接待日制度,形成接待日工作机制以保证举报监督的威慑力。
(三)完善违规公示制度。可以尝试建立“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公示栏”。凡是涉及到律师在案件中向法官行贿、法官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以及法官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等行为的数据都可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公示栏”,逐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公示制度。当然,建立这个公示制度,必须首先严格界定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数据公开的范围、程序和时限。
二、防微杜渐之惩罚机制
“若敕政责躬,杜渐防萌,则凶妖消灭,害除福凑矣。”反腐败斗争的制度设计之根本,在于增加腐败行为的违法成本以使从事腐败行为的“成本”远高于“收益”。所谓,“舞弊者得利,则效仿者至;舞弊者受罚,则接踵者绝”。惩罚机制的建立不仅需要对违规行为依照规定严肃处理,还需建立制度惩处“擦边球”行为。
(一)从严惩处违规行为。要严格落实《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的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养奸。尤其要对该规定第七条从严掌握——“人民法院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之一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二)从严处理轻微违规行为。要对轻微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并形成惩处制度,消灭法官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的源头,这一机制也就是在惩处擦边球行为。惩处制度应包含级别晋升、先进评选、工资晋级等方面的惩处,一旦有违规之擦边球行为就要对其进行严肃处理,从而形成威慑力。
三、公正透明之交往机制
杜绝不正当交往除了消极层面上的惩处与预防外,还需要从积极层面上加以规制,以建立法官与律师的正当交往机制,把两个群体间的交往置于阳光之下从而预防司法腐败。
(一)正当交往机制建立之必要性。
在审判案件时,律师与承办法官之间本来就存在正当交往的需要,如证据交换、庭审安排、协商调解等等。但必须看到为社会所诟病的律师与法官之间“不正当交往”的部分诱因在于程序之公开和透明还存在改进空间,为交往之不正当提供了“沃土”。 因此要促成法官与律师两者之间理性的、合法的交往关系,必须着眼于通过制度、规则与程序,保障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正当交往关系的形成。
(二)正当交往机制的基层创新。
首先,针对案件审理进程的不同阶段作出细节性规定,如规定调解过程中法官与律师的会见场合、在场人员、谈话笔录与录音,并且建立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的针对上述记录的审查制度。
其次,搭建法官与律师进行正当交往的平台。在正当程序之下组织法官与律师进行学术交流、案例研讨,这样不仅仅保证正常交往的开展,又对于能动司法之建设起着推动作用。
总之,“五个严禁”把保证法官与律师的正当交往,净化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作为重点加以规定,这对于促使法官和律师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司法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落实“五个严禁”关于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规定之根本,在于约束法官与律师交往的方式,惩处不正当交往的行为,斩断法官以权谋私的途径,因此“五个严禁”规定之下要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制度层面上保证法官与律师正当的交往关系。从基层法院落实“五个严禁”关于法官与律师关系规定的经验来看,具体需要构建固本清源之约束机制以斩断不正当交往之根,构建防微杜渐的惩罚机制以防蚁穴之溃,建立公正透明的交往机制以使法官与律师间形成良性互动。相信,随着上述机制创新之不断完善,加之落实“五个严禁”规定的坚强决心,司法廉洁的“阿喀琉斯之踵”必获医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