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在以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再次明令禁止法院工作人员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在委托评估和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的行为。违反 “五个严禁”的行为,从根本上说,是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典型表现。《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直接指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问题,指向司法腐败的多发、易发环节,指向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司法腐败问题。
从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情况看,法官、法院领导干部因为贪污、受贿等问题而被追究违纪违法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的调查,自1998—2005年7月,在法院系统就发生过数十起利用审判、执行管理权以案谋私或者直接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索贿受贿,利用人、财、物管理权贪污、受贿的违法犯罪案件,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从审判员、庭长到副院长、院长,从个案到窝案,形形色色。仅仅院长、副院长就有24人受到刑事追究。这些违纪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因此,进一步严肃人民法院工作纪律已成为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维护人民法院形象、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应该说,《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的出台,再次显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惩治司法腐败的决心。
规定、制度的出台只是第一步,贯彻执行才能发挥制度的作用,最终解决问题。《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的执行,笔者认为应首先了解违反 “五个严禁”的行为的特点,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逐步解决执行中的问题,促进制度的有效贯彻执行。
一、违反 “五个严禁”的行为的特点
1、行为隐蔽。从《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的内容看,所涉及的请客送礼、不正当交往、插手过问案件、徇私舞弊、泄露秘密这些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隐蔽性。正式由于隐蔽性,一方面违规行为人出于个人私欲敢于主动要求相对方共同完成违纪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违规行为人因为隐蔽性特点更容易产生侥幸心理从而去做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行为。同时,隐蔽性也使我们无法准确估计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行为的严重程度。
2、查处困难。正是基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行为的隐蔽性,给查处工作带来困难。首先,不论是受贿方还是行贿方,泄密方还是得密方,总之这类行为中的参与者不论是违规的法院工作人员还是相对方,都是受益方,因此,双方为了自己的既得利益在没有关键证据的情况下都不会轻易承认,很难使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这也是有些案件在查处前违纪违法人员多次被举报却迟迟不能处理的主要原因。
3、与履行职务、行使职权密切相关。分析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行为可以看出,请客送礼、不正当交往、插手过问案件、在委托评估和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泄露审判工作秘密这些行为,无一不是与法院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使职权密切相关。无论哪一方主动些,最终都是一致的想法,即:通过法院工作人员违规履行职务、行使职权给对方带来不正当的利益,而法院工作人员得到物质回报或其它形式的回报。简单说,只有通过法院工作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违规履行职务、行使职权行为,双方才能达到各取所需的目的。
二、对《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贯彻执行的建议
从《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的内容、写法上看,属于一种要求性质的制度规范,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出台了《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对一些程序性问题作了规定,但对于贯彻执行仍略嫌不足;同时,基于以上分析,法院工作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行为具有隐蔽性、查处困难,因此,要贯彻执行《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不能仅仅停留在宣传、要求上,必须要切实采取措施,促进依法履行职务、行使职权,才能把贯彻执行工作落到实处。
笔者认为,以下措施可以促进《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的贯彻落实:
(一)从外部入手,联合外部力量,创造良好外环境。
2004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 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对法官、律师的相关行为规范作出规定,提出了法官与律师之间不得有的若干“不正当交往”情形。特别是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对于法官、律师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视其情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在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方面同样负有责任,应该也完全可能联合起来,共享信息,共同研究探讨面临的问题,采取一致的教育、监督等措施解决这一问题。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负有法制宣传的职责,对于提高人民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净化社会环境能够发挥主力军的作用,对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也会起到积极作用。
(二)从内部入手,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队伍素质。
任何故意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首先都是行为人自身的思想意识上出现偏差,才有违规的行为。因此,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思想教育工作,这是提高队伍素质的根本途径之一。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干警的廉洁自律意识、责任意识、职业荣誉感、使命感,有利于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特别是政治素质,帮助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利益观、地位观;形成积极向上的职业追求,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三)创新工作机制,注重风险防范,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我们的反腐倡廉方针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结合,注重预防”,因此,教育、制度、监督必须并重,缺一不可。最高院制定《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的主要目的无疑是要以制度为防线,约束和规范干警的行为,防微杜渐,避免出现违反 “五个严禁”规定的违纪甚至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恶劣的影响。
结合当前法院工作的具体情况,要确保依法、规范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就要注重廉政风险防范,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保证权力规范行使,防止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把牢廉政关口。在这方面,人民法院已经做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比如:在防止委托评估和拍卖等活动中的徇私舞弊行为方面,在当事人选择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北京高院采取了定期筛选入围的评估、拍卖、鉴定机构,以公开摇号的形式从入围的评估、拍卖、鉴定机构范围中确定评估或拍卖机构的方法,把公开和监督机制引入委托评估和拍卖工作流程中,杜绝人为决定,有效防止了委托评估和拍卖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为。
笔者认为,为有效贯彻执行《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应该进一步探索新的工作机制,加强涉及“五个严禁”规定的举报投诉工作,以解决“查处之前投诉信不管用,查处的时候已经很严重”的状况,把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具体说来,就是注重涉及“五个严禁”规定的举报投诉信息的累积、分析和使用,凡是实名的举报都要认真核实、登记备案、建立档案,并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一定时期内举报投诉达到一定数额的,要谈话提醒;仍然没有改进的,要认真分析情况,进一步教育、提醒;为防止更加严重的后果,必要时可以采取轮岗等方式将其调离现工作岗位,安排到风险小的工作岗位。
综上所述,贯彻执行《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必须脚踏实地,持之以恒,并且需要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探索,才能切实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