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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五个严禁” 提高刑事审判工作质量
作者:二中院 陈丹  发布时间:2009-11-04 15:18:07 打印 字号: | |
  2009年 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五个严禁”,此规定吹响了新一年度法院反腐倡廉工作的号角。此前出台的《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均有“五个严禁”的相应规定,但结合司法实践的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将侧重点定格在五个方面,为法院人树立了更加明确、清晰的行为标尺。为了让“五个严禁”能够入心入行,法院组织了廉洁公正司法宣誓仪式,在那个庄严的时刻,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我们,将时刻提醒自己作为公正的化身,应该在刑事审判岗位上成为公平正义的最高守护神。

  一、刑事审判工作中“五个严禁”的内涵

  根据刑事审判工作的实践情况,“五个严禁”落实在工作中具有特定的内涵,将规定与实际工作内容结合有助于刑事审判法官反腐倡廉素养的提高,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法官需要面对的人员群体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除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外,还有可能与鉴定机构、翻译机构等工作人员接触,在复杂的工作人员关系网中,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成为滋生违纪违法不良现象的温床。根据近年来审结的贪污贿赂案件情况,金钱、物质、利益等被 “呈送”,其等价物是党纪国法的惩治,而非荣华富贵。刑事法官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注意与相关人员的交往方式,莫以物小而接受,亵渎法官的尊严。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律师因与法官的工作联系密切,作为特殊的群体被强调。在日常刑事审判工作中,律师以辩护人或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在案件中,他们一方面协助法官做好审判工作,另一个更重要的方面是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利益当前,衍生出来的行为方式就因人而已了。根据近年来审结的一些法院系统人员犯罪情况,很多人因为不能正确处理与律师的关系,由案件审理的不正当“协作”发展到双双入狱。法官、律师本是法律的维护者却堕落成法律的践踏者,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显得尤为刺眼。刑事审判法官在践行法律、实现公正的同时,一定要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始终铭记法官与律师仅是为了实现公正的工作关系。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在生活和工作中不可避免会遇到一些亲戚朋友或工作协作单位人员询问他人审理案件的情况,刑事案件由于危害后果的严重性、惩治的严厉性具有不同于其他案件的特殊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就相应具有更加严格的纪律要求。在追寻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尊重他人审判的独立性,不干涉他人案件的审理工作,除了是对他人的尊重之外,更是对法律、对法官职业威严性的维护。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刑事审判法官在工作中与评估和拍卖活动联系较少,主要是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可能涉及,这其中有些情况就与案件的定罪量刑有关,例如评估可能涉及到被告人的量刑等情节。刑事审判法官在从事相关工作时,除保守审判工作秘密外,还应严防徇私舞弊现象的出现。

  (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刑事审判法官手中的权杖关乎生杀予夺,责任之重决定了工作时必须具有高度的纪律性。任何关于案件细节的主动透露和无意外泄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保守审判秘密是刑事法官必须具有的基本职业操守。

  二、刑事审判工作中践行“五个严禁”

  《法官法》及《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法院工作人员详细的行为准则,“五个严禁”是从这些规定中提炼出的精选条文,直指当今法院反腐倡廉工作的重心。刑事审判工作中需要建立配套的机制,使“五个严禁”能够在审判工作中发挥最大效能。

  (一)建立长效理论学习机制,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根据近年来审理的贪污贿赂案件反映的情况,很多人最终走上犯罪的不归路都是因为忽视了理论学习。许多“落马”贪官在忏悔录中都表明犯罪成因之一是理论学习的欠缺。刑事审判法官除了业务知识学习和自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教育外,还应自觉进行有关思想理论知识的学习,重温条文规定的同时,能够提高反腐倡廉的思想意识,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二)强化审判实践机制,提高自省的自觉性

  《法官法》及《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法律及规定形成的实施措施体系,随着“五个严禁”的出台,强化了追求实践效果的初衷和目的。刑事审判法官恪守要求、规范言行,在比照规定检查自身行为的同时,也提高了自省的自觉性,要让规定在内心形成力量,遇到问题能够自觉约束自己的言行,维护法官尊严。

  (三)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为的规范性

  言行是否符合规定除法官自我约束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从一些犯罪案例可以看到,监督机制的缺乏或不完善,就会形成制度的“盲区”,对那些缺乏自制力的人员而言,就会铤而走险。因此,外部的监督机制仍应继续完善。在原有的监督措施基础上,针对“五个严禁”的特定要求,做好相应人员关系的监督排查,在接受外部群众举报的基础上,强化内部人员之间的牵制和约束,内外结合、自我与他人结合、上下级结合,形成强大的监督攻势,净化法官队伍,提高法院的公信力。

  (四)严格惩戒机制,形成防微杜渐的警示

  “五个严禁”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由此可见,发现违纪违法问题,行为人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刑事审判法官如果出现违反“五个严禁”的情况,造成的影响将更加恶劣。在完善法官队伍形象的今天,一旦发现问题,监督监察部门绝对不能姑息养奸,对于一个人、一个问题的查处,不仅仅是对其个人及其他人员的警示,更是对法官队伍形象、法院形象的维护。处在公正最后一道防线中的法官,决不能辜负祖国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权。

  三、“五个严禁”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意义

  近年来,涉众型刑事案件逐渐增多,人民群众与法院的联系日渐紧密,法官成为传递公平正义的“形象窗口”。涉众案件难免会触及法官的生活或工作关系网,是否能在此刻保持清正廉洁成为对刑事法官的考验。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法院需要的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刑事法官。因此,“五个严禁”的践行对刑事审判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公信力

  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不仅仅关系的是被告人本人,有可能是一个群体,因此,法官的行为会随案件的审理工作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恪守“五个严禁”,忠于法律、忠于事实作出的定罪量刑才能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法官的公平与中立才会赢得社会对法官刑事审判工作的尊重与理解,才能提高刑事审判工作的公信力。

  (二)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

  刑事审判的质量除与法官业务水平有关外,还与法官的品行有关。公正廉洁的法官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定罪量刑。一个思想出现扭曲、利益熏心、徇私枉法的法官无法中立的审查案件事实,无法做出公正的裁判。因此,严格执行“五个严禁”的规定,有助于提高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

  (三)有利于提高刑事法官的司法魅力

  法官是正义的化身,司法魅力正在于此。法官除了具有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水平外,还应具有甘于寂寞、志在公正的气度,面对各种权益的引诱,不为所动,才能赢得社会与人民群众的尊重,才能对得起这个职业所赋予的神圣使命。只有真正清廉无私的法官办出的案件才是经得起时代考验的。以“五个严禁”为思想信条和行动纲领,法官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司法的魅力,才能真正成为公平正义之神。
责任编辑:罗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