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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微杜渐,提高针对,在民事审判中严格落实“五个严禁”
作者:北京高院 单国军  发布时间:2009-11-04 15:01:29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司法腐败在法官队伍中虽是少数,但数量攀升、窝案、大案不断,并且有漫延趋势,影响恶劣,败坏了司法审判与法治建设的声誉。亟待有力治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审判工作的职业道德要求与廉政纪律要求。同时有很强的针对性,把“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作为首条,并涉及诱发司法腐败的主要情形即法官与律师不当交往、法官之间请托说情、评估与拍卖中徇私舞弊以及“跑风漏气”,进一步还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因此在防治司法腐败方面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防治司法腐败要有针对性,落实“五个严禁”要有具体措施。不同审判领域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在民事审判中落实“五个严禁”要立足民事审判的特点,抓住、看好关键节点和重点部位,并采取有力的对策与措施。

  一、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与常发廉政风险

  司法腐败行为以利益为基础,但通常不是直接体现为“黑白颠倒”,而是依附在一定的模糊空间里。就此而论,民事审判中违反“五个严禁”的行为既有各类审判中的共同体现,同时也有有其发作点多、不易识别、不易控制的特点。一方面,民事审判利益平衡特点很强,审判裁量空间大,容易给法官不当行使裁量权创造空间。另一方面,民事审判或涉及重大利益,或涉及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当事人既可能运用商业化手法影响、腐蚀审判人员,也可能以亲戚、朋友、同事等各类非案件名义或方式在不知不觉中影响诉讼,甚至是法官碍于情面帮助相关社会关系人去打探案件情况或说情请托。这些都会加大在民事审判中落实“五个严禁”的现实难度。再有,民事案件数量极大,审判压力繁重,案件质量把关难度较大,在汇报和研究环节容易出现不全面、不客观和推卸案件决策责任的情况。并且,案件的审判节奏把握上(通常是拖延)也会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有个别承办人还可能通过将案件拖至年底结案高峰、把关较松时再行汇报,以实现预期的案件不当处理结果。这些情况也是违反“五个严禁”行为的外在表象。

  总之,较之其他类型审判,民事审判中违反“五个严禁”的行为往往有更浓厚的人情色彩和更多样、随意的发作环节,这在我们重人情、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文化观念下更加难以辨别和进行防治。对于法官个人来说,也更容易将这些行为视为朋友友谊、礼尚往来。

  二、民事审判中几类职位违反“五个严禁”的常见情况

  在民事审判领域中,不同职位体现民事审判权的不同方面与环节。民事审判领域中违反“五个严禁”的行为往往又有各职位的特点。

  (1)书记员。书记员的违反“五个严禁”廉政风险主要在于透露审判信息。区、县法院有些书记员实际代理法官做调解,其廉政风险还有近似于法官的地方。目前,对书记员的管理不全在审判业务庭,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管理的不衔接,也容易给书记员造成不廉政的空间。另外,书记员队伍不稳定、不安心工作,也会加大廉政风险。

  (2)法官和审判长。承办法官违反“五个严禁”的廉政风险渗透在办案的全过程,从程序到实体,从合议庭评议到向上级领导汇报,从案件处理到信息保密,从庭上调查到庭下接待当事人,从审限节奏到一审案件卷宗移送,从回避到合议庭内分案,从判决主文的可执行到裁判文书无低级错误等等,可以说无时、无处不在。承办法官要还要处理好各类工作细节。合议庭其他法官的违反“五个严禁”廉政风险主要在参与案件处理过程的各方面。审判长的廉政风险主要是把握合议庭和对案件重点环节、重点问题评议上施加影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3)庭长、副庭长。庭长、副庭长违反“五个严禁”的廉政风险主要在于就研究请示的重点环节、重点问题对案件处理施加影响。由于分案关系到案件由什么样的法官承办,因此目前分案权也是极容易产生违反“五个严禁”的重要环节。同时,由于庭长、副庭长位于中层,具有研究处理具体事务的事权,这个职位也有很大的廉政评价风险,这就要求庭长、副庭长注意妥当处理上级指示、各类当事人和社会关系对案件的影响,由此发挥好自己的角色作用,既坚持好原则,又协调相关系。

  除上述情况外,还必须看到,二审法院法官由于掌握着对一审上诉案件改判、发回权力,可能会以打招呼的名义,违反“五个严禁”的要求。再有,高院庭承担对全市法院民事审判调研指导和统一执法标准任务,这其中存在着给下级法院名义或领导名义给下级法院打招呼或在个案请示答复问题上违反“五个严禁”的风险。

  三、在民事审判中严格落实“五个严禁”的对策

  严格落实“五个严禁”,必须在认识上清楚,措施上到位,责任上严格。为此,要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长抓廉政教育不松懈,认清廉政与腐败界限。对廉政问题要在在三个层次上看待:一是从宏观上要把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作为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基本要求,贯彻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重要举措和法院自身反腐倡廉建设的客观需要;从中观上要把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作为确保当事人在首都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的要求,是做好工作、提高认可度和使首都法院工作进入良性循环的客观需要;从微观上把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作为警钟长鸣、警示自我、保护审判人员的工作方式,要看到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对我们自身成长、幸福的积极意义,避免旁观或者心理排斥。这个微观层面,就象交通事故防范,我们每个人都有自觉或不自觉违反交通规则、寻求方便的意识,对于这种不良意识要长期警示,才能做不违反规则,既保障交通秩序,又保护自己生命财产安全。

  在民事审判队伍中进行廉政教育,还要特别引导审判人员认清廉政和腐败的实质,避免因爱面子和误入人情、借用人情等人情帐发生违反“五个严禁”的行为。要看到,所谓廉政,就是依法律行使职权,而所谓腐败,就是违反法律行使职权。这里只有法律的标准,而没有感情、金钱、美色的标准。在此基础上,要教育审判人员全面认识风险、看到日常工作中的风险,防微杜渐。要从一般看具体,避免只看到具体岗位的风险,而看不到民事审判各岗位的共同风险或一般风险;只看到某个岗位的抽象风险,而看不到审判人员自身性格、特点所产生的风险以及这种性格、特点和具体岗位相结合所产生的特点;只看到明显的风险和产生相应的防范意识,而看不到细小的、不明显的、潜在的风险,从而缺乏相应防范意识。

  二是明确廉政管理权限不缺位,领导不尽职则失职。当前廉政形势很严峻,已经到了治理难、不治理更难,治理可能乱政、不治理可能亡政的阶段。目前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是,领导不愿或不敢在廉政管理上从严要求。这在司法审判特别是民事审判中更加突出。因为很多问题表象得不那么明显,不那么过分,也不那么张扬,领导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过一马,以求不得罪人。如前所述,在分析和明确民事审判中违反“五个严禁”的关节点和重要部位后,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做好表率,履行“一岗双责”的职责,发现问题后认真查处,及时解决。严格管理好象是得罪人和害人,但实际上他人是警醒,对已犯错误的人挽救,加大管理力度是对审判人员的关心和爱护。特别是,廉政是公正的保障,司法审判没有了廉政,必然是事业败坏,全盘皆输,不仅会输掉一个单位的积淀、荣誉,而且会输掉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输掉司法权威。总之,民事审判的领导更要有火眼金睛,更要有在廉政问题上严格管理的气势,不是尽职就只能是失职。

  三是严格廉政责任不苍白,有责必究。即对于有违反“五个严禁”行为的,有过则罚,罚当其过,即一经查实,一定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决不纵容。目前,有过人员廉政责任不到位是一个较普遍的问题,需要从整个防腐体系建设上研究解决。这也是严格落实“五个严禁”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责任编辑:罗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