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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五个严禁”规定的思考
作者:北京高院 李宝刚  发布时间:2009-11-04 14:27:09 打印 字号: | |
  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颁布施行以来,全国各地各级人民法院都制定出台了贯彻落实该规定的相应配套措施。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等相应的配套措施,对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遵守“五个严禁”的规定,推进法院的队伍建设,提升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确实起到了积极有效的监督作用。为了进一步强化和深化落实“五个严禁”规定的自觉性和严肃性,我们对“五个严禁”规定的性质如何理解?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行为后果如何?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主要原因何在?违反“五个严禁”规定应当如何防范?就这些问题,我们试着作了一些思考。

  一、“五个严禁”规定的内容及其违反后果

  (一)“五个严禁”规定的内容。2009年1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以下简称《“五个严禁”规定》),其具体内容有必要抄录如下: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二)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行为后果。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五个严禁”规定》的内容非常明确,对于如何理解和认定其规定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出台了相应的落实配套措施,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从《“五个严禁”规定》和《“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来看,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行为后果是,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行为后果具有复合性,只要违反了《“五个严禁”规定》,则既将会受到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处理,又有可能受到触犯刑律构成犯罪须追究刑事责任的惩罚。具体地讲,不论是审判业务部门的人员,还是法院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依照其规定,只要违反“五个严禁”规定行为,不问违反“五个严禁”规定行为的原因如何,一经查证属实,一律予以处理。轻者则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调离审判、执行岗位,由此使人名誉受损,政治前程受限;重者则会受到刑事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使人承受丧失人身自由的痛苦。

  二、“五个严禁”规定的性质和特点

  (一)“五个严禁”规定的性质。我们认为,作出“五个严禁”规定前,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处理的条规应当说是基本健全的,譬如,《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两个《规定》)。以上三个《办法》、两个《规定》,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都作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且这些规定都是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一般性规定。也就是说,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以往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都早已作出了一般性的明确规定,其实,该一般性规定涵盖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情形的方方面面,正因如此,这三个《办法》、两个《规定》的性质,就是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情形进行处理的一般性规定。而《“五个严禁”规定》的内容,仅是三个《办法》、两个《规定》内容中对一些易发多发、难禁止的情形作出的具有现实性、针对性的某些侧重性规定,其性质应当是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情形作出严肃处理的强调性的特别规定。

  (二)“五个严禁”规定的特点。鉴于《“五个严禁”规定》的性质是强调性的特别规定,所以,“五个严禁”规定自有其独特的特点,即“五个严禁”规定内容的特点有如下表现:易发多发常见性、人情关系性、现实顽固性、反复禁止反弹性,等等。

  三、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主要原因

  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我们认为,“人情、关系、金钱”三因素是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主要原因,即违反“五个严禁”规定与迈不过“人情关、关系关、金钱关”这“三关”有着直接关联。

  (一)迈不过人情关。近年来,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一种不良的现象,即案件到了法院后,双方当事人都找人,亦即“案子一上门,两边都找人”,深怕不找人案子赢不了。有的法院工作人员顶不住亲朋好友、故旧同学等的“拜托”,碍于人情的面子,即张口找承办人打招呼,求关照;有的承办人员不能正确地处理好讲原则与讲感情的关系,不能摆正私情与公理的位置,而是以人情代替了制度、以人情代替了原则、以人情代替了法律,继而不能依法依原则办案,失去了主心骨,亵渎了法律,丧失了原则,断错了案子。

  (二)迈不过关系关。通过警示教育、观看反面典型案例视频等形式,我们发现,一些受到惩处的贪污腐败分子违法犯罪的根源,大多数是被各种各样的“关系”一次次、一步步地拖下水的,被“关系好”的人推进犯罪深渊的。然而,一旦贪污腐败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些平时“关系好”的人不但全都不见了,反而跑得远远的,甚至“落井下石”,“翻脸不认人”,最终使自己犯了大错误、栽了大跟头,爬都爬不起来,即使从哪栽倒从哪爬起来,其代价亦是太大了。

  (三)迈不过金钱关。俗语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有的人在金钱面前,往往经不住诱惑,总以为收一点、拿一点、吃一点、喝一点,没什么了不起,犯不了大错误。而就是意识不到,任何事情到了一定的程度,就会发生质的变化,想停都停不住。而这也正是人们常说的,“习惯成自然”。如果一个人一旦形成了贪财无所顾忌的程度,那么这个人必定是可怕的,是无可救药的,是必然会受到惩罚的。因此,某些法院工作人员在金钱面前低下了头,成了金钱的俘虏,甚至成了金钱的奴隶。

  四、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防范机制

  (一)警示教育,要常抓不懈。根据“五个严禁”规定是强调性特别规定的性质和特点,要适时地开展反面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即时通报在审判工作中发生的、身边发生的、特别是法院系统发生的违纪违规典型案例和违法犯罪案例,对干警进行专门性、针对性的教育,以此引起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警惕和反思,使干警在心理上筑起“心有所惧,行有所忌”的“不敢为”的危险防线,真正做到思想上警钟长鸣,行动上防微杜渐。

  (二)落实制度,要不折不扣。其实,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仅要认真学习和执行人民法院系统过去制定的纪律条规,如三个《办法》和两个《规定》等规章制度,更要特别地牢记和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的《“五个严禁”规定》和《“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真正使干警认清当前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的形势,增强贯彻“五个严禁”规定的自觉性。同时,还要认真学习和切实贯彻北京市法院系统制定实施的相关规定,如:北京高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北京市法院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廉政纪律的规定》、《关于执行<法官法>任职回避有关规定的通知》、《北京市法院系统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和商务活动范围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相关关系的六条禁止性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北京市人民法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等。作为首都法院工作人员,要以上述规定严格要求自己,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实树立起首都法院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三)严查违禁,要惩处不贷。采取内部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措施,通过向社会公布“五个严禁”规定的内容和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以及“政法民声热线”,填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立案、审判工作情况监督意见表等形式,多角度多形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真正把司法行为和法官行为置于广泛、直接、严密、有效的监督之下,以监督促公正、保廉洁、树形象。同时,建立由纪检监察部门和政工部门组成的督查组、巡查组,采取明查暗访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随机抽查每个法院、每个工作人员对“五个严禁”规定的学习落实情况,特别是要积极探索“8小时以外”随机巡查的可操作的有效监督机制,主动督促防范法官及其他法院工作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吃请或其他不正当交往行为,等等。通过以上举措,只要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即严密组织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一经查证,问题性质属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人和事,即依照相关条规严肃处理,绝不迁就姑息。即: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该依纪给予严肃处理的,则坚决予以严肃处理;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人员该调离审判、执行岗位的,则坚决予以调离;该清除人民法院队伍的,则坚决予以清除,以警示、震动干警,纯洁法院队伍。
责任编辑:罗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