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消费权益系列纠纷三:食物中毒导致流产,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作者:母冰  发布时间:2009-10-15 15:37:17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

  2008年4月3日,怀孕5个多月的何女士到某宾馆参加同学聚会,由于食物中毒何某被送进了医院。因为何女士病情较重,医院使用了大量的抗生素药物,影响了何女士所怀胎儿的发育,导致胎儿流产。为此,何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宾馆承担其医疗费等费用10000余元,并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5000余元。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某宾馆赔偿何女士经济损失1.5万余元。

法官讲法:

  在本案中,何女士在某宾馆参加同学聚会,与某宾馆之间形成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而由于某宾馆的过错造成彭某食物中毒,导致怀孕5个月的胎儿流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何女士因某宾馆的过错导致非自愿引产,除身体受到损害外,在精神上、心理上也受到了一定的损害,可以要求宾馆承担赔偿其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的责任。
责任编辑: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