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消费权益系列纠纷二:使用他人执照违法经营,消费者可选择索赔对象
作者:母冰  发布时间:2009-10-15 15:33:03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

  王某原先经营一个小超市,由于经济不景气,王某不愿继续经营下去,遂于2008年5月将小超市转让给朋友李某经营,营业执照也暂借李某使用。李某接手小超市不久,因销售有毒食品导致消费者中毒住院,事发后李某潜逃在外。几名消费者遂将王某告上了法院,索要损失10万余元。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某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6万余元。

法官讲法:

  本案中,王某转借营业执照给他人使用以及李某借用他人的营业执照进行经营都属违法行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因此,消费者享有向王某索赔或者向李某索赔的选择权。
责任编辑: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