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8年7月7日,张某参加了本公司组织的到温泉娱乐城的休闲活动。当日晚餐饮酒后,张某持娱乐城“食宿玩一条龙”服务券到泳池游泳。下水5分钟后溺水,在场同事将张某从游泳池打捞上来10分钟后,娱乐城的救生人员才赶到现场。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死后,其家人将张某所在单位和娱乐城告上了法院,索赔5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公司和娱乐城赔偿张某家人35万余元。
法官讲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娱乐城在提供服务时,未能为消费者提供人身安全保障,致使张某溺水时未被及时发现而导致张某死亡。而张某所在单位某公司虽是作为消费者接受服务,但其是员工活动的组织者和实际管理者,对于单位员工张某酒后去游泳的行为没有制止,对张某溺水死亡的结果,负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死者张某游泳前曾饮过酒也有一定的过错,因其已死亡,应相应地减轻娱乐城和某公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