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08年3月,孙先生在某网站浏览到一篇文章,他发现该文所报道的事实直指其本人,而且使用了孙先生的真实姓名。孙先生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将网站经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在其经营的媒体上刊登的侵犯其名誉权的文章,且在其发布侵权文章的媒体上刊登原告案件事实的更正声明和致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及承担原告制止侵权行为造成的交通费及复印费2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刊登的文章使用了原告真实姓名,且存在报道不实,因没有及时进行更正声明,以致使原告名誉损失扩大。故法院判决:被告删除刊登的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文章,并在侵权文章的媒体上刊登原告事实的更正和致歉声明;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进行了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权被侵害的事实、行为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被告网站刊登的文章,使用了原告真实姓名,且存在指向性的细节描写和不实报道,文章具有贬低他人名誉的性质。该文在网络媒体上刊登,具有损害原告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的实质与广度,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删除侵权文章、刊登针对原告事实的更正和致歉声明,并对原告的精神损害给予一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