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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北京市法院2009年新录用大学生培训班总结汇报发言
作者: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马逸群  发布时间:2009-09-15 11:04:26 打印 字号: | |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我代表第五、六组作总结汇报。

  在培训老师的组织下,我们观看了《真水无香》这部电影。灯光暗下,剧情上演,随着情节的推进,偌大的礼堂内不时传来阵阵掌声。不知多少次,我们的双手都拍的生疼。“大象无形,真水无香”,这八个字,蕴含着人间的大爱,闪耀着人民法官平凡而又伟大的光辉。

  然而,电影中的某些情节也引起了我们的不解与困惑,当电影中一名年轻的女法官因忠实于法律真实,导致败诉一方情绪激动以自杀来表达不满,从而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时,这位法官被停职并接受审查。这虽然是艺术作品表现戏剧冲突的手法,但我们知道,这样的事情在现实中一定存在。影片结束后,一名年龄稍小的同事甚至对我说,觉得当法官太心惊肉跳了。公正地进行判决还要承担这么大的风险。

  为此,在分组讨论中,我们五、六组结合这几天的学习,对如何认识人民法院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进行深入探讨。经过讨论,大家认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指在审判工作中,法官在忠实地坚守法律的同时,要充分地认识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人民性,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要注意到人民群众利益的保护和社会环境的稳定。

  由于我国特有的国情,法律传统的积淀存在着某种程度的缺失,相当一部的民众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在自己的权益在受到侵害时难以维护。另外,诉讼成本的高昂又使大量的社会弱势群体很难得到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对此,宋鱼水法官在《论法官的选择》一文中有着经典的表述:“法庭之外,总是存在一些找不到律师,交不起诉讼费,找不到证据的那些在黑暗中希求的人们,当他们已经不再是少数,已经成为一个群体,很可能已经成为一个大军时,法官会视而不见,冷酷无情,熟视无睹吗?司法的本质就是补充和救济人民的权利。当人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又因能力的弱小而在诉讼中处于劣势时,单纯的去讲审判的法律效果,追求法律事实的证明力和诉讼技巧的华丽就会显得那样的苍白。”

  正是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我们的前辈担负起了一个前所未有的使命,就是在注重法律效果的同时,兼顾审判的社会效果,虽然沉重,却无怨无悔。

  这一点,也是我们在今后的生活中要特别注意的。不仅要坚持我们在学校所学到的严密的逻辑推理和完美的法律模型,还要付出艰苦的努力,与基层的群众交流,为最广大的人民服务,不能仅仅满足于在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去适用法律,还要尽量地去还原客观事实,真正的对广大群众的疾苦感同身受。

  也许有一天,纠纷的双方会以同等的诉讼能力站在法庭上;也许有一天,我们的法官不用再背负如此沉重的使命;也许有一天,我们可以用最纯粹的法律去化解纠纷,但这一天的到来,需要无数法律人艰苦的努力。

  在此,以法律之名,我们宣誓:紧跟前辈的步伐,我们会在法律的道路上一直走下去,为民主法制这座恢宏的大厦做一块奠基石,一块不大,却很坚实的奠基石!

  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