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教唆他人挖掘陷阱,侵害第三人利益应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张久松  发布时间:2009-06-10 16:15:54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05年在本村承包了一果园,种植果树,从2007年果树开始长果。时常有人夜间偷偷摘果子,陈某对此苦恼不已。陈某朋友的江某建议陈某在果园附近挖陷阱,如果有人偷摘,就会掉进陷阱里,会起到威吓作用。陈某听后觉得不错,就在果园周围挖了不少陷阱。结果,路人张某从此经过时掉进了陷阱中,花去了医疗费2000元。张某要求陈某赔偿损失,陈某认为挖陷阱是为了防止别人偷摘果子,而且主意是江某出的,自己没有责任,便拒绝了张某的要求。张某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官讲法:

  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本案中,江某教唆朋友挖陷阱,造成路人伤害,应当与陈某视为共同侵权人。

  首先,江某应当预见到自己教他人挖陷阱可能会造成路人的人身伤害,依然实施此种教唆行为,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其次,江某教唆陈某实施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即江某的教唆行为与张某的伤害存在因果关系。再次,陈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与江某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陈某、江某应当对路人张某的损失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