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被告拒绝出庭应诉,法院可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进行判决
作者:周伟男  发布时间:2009-06-04 15:09:27 打印 字号: | |
  案情介绍:

  2007年8月17日,张某、李某与陈某订立买卖合同,约定:陈某从张某、李某处购买一套房屋,购房款20万元已付清。现陈某、张某、李某均表示不再履行买卖合同,陈某收到返还的购房款10万元。张某、李某至今未返还余款。无奈之下,陈某将张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其购房款10万元。被告张某、李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李某给付陈某人民币十万元。。

法官讲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本案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张某、李某不履行买卖合同,应当返还陈某购房款。张某、李某尚余10万元购房款未返还的事实存在,对于陈某要求二被告返还其购房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