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产品质量缺陷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买受人不得要求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周伟男  发布时间:2009-05-22 10:13:05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

  2008年9月至10月期间,张某从王某处购买了某水泥公司生产的水泥,用于张某承包的路面铺设工程。因水泥质量不合格,造成铺设的路面需要返工,同时,张某向发包方支付了3万元罚款。随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某水泥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0298.7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最终依法裁定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法官讲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本案中,张某使用的水泥未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其损害系买卖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损失,应当依据出卖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获得救济。王某和某水泥公司的行为不符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张某要求王某和某水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责任编辑: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