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被告王某系甲村村民,于1998年承包了村里200亩土地,并取得了土地使用证。王某承包土地后并没有自己耕种,而是交给张某经营管理。张某在土地上进行开荒、修路等经营活动。2008年,因政府占地,王某与甲村签订协议解除了土地承包合同,王某获得70万元补偿款,并将一半补偿款分给张某。但张某认为自己在经营过程中投入巨大,35万元不足以弥补损失,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97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给张某补偿款18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转让等方式流转。本案中,王某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该土地交给张某耕种的行为,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在王某与甲村解除合同时,王某应当对实际耕种人张某的投入损失进行补偿。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评估公司对张某的各项投入及地上物现值进行了评估,约为39万元。此外,根据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甲村向王某支付的补偿款中除了包括土地投入外还包括预期利益损失。王某取得土地经营权后,对土地未进行投入、未实际经营,且王某和张某没有明确约定张某的经营期限,故张某应当享有取得部分预期利益损失补偿款的权利。基于此,综合张某的实际投入并考虑部分预期利益损失,法院判决王某向张某最终支付补偿款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