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8年12月12日,李某将农用车开到本村王某的维修店修理,王某在修理过程中,让李某帮助撬一构件,李某撬构件时,不料将构件撬飞,砸中修理师傅王某的妻子刘某的脚拇指。王某等人将刘某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7000多元,由王某支付。刘某认为李某还应赔偿误工费、伤残补助等费用,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是受王某的要求为其无偿帮工,王某是被帮工人,李某在帮工过程中造成刘某的人身损害,且李某对伤害行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其赔偿责任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某对李某关于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本案涉及的是义务帮工者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解释明确规定了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的三种情形:第一种是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帮工人没有过错或者存在一般过错,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帮工致人损害中最普遍的损害赔偿形式。第二种是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情况下的赔偿责任。第三种是帮工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被帮工人和帮工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属第一种情形。李某到修理店去修理农用车,其修理行为是修理工的事情,李某帮助撬物件的行为,是应王某的请求而无偿帮忙。该行为属义务帮工,李某在撬物件时将物件撬飞,致伤刘某,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刘某的损害应当由王某承担,而不应该由李某承担。当刘某起诉要求李某赔偿时,法院判决驳回刘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