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向同案犯解答有关自首的规定不视为立功
作者:刘建寅  发布时间:2009-04-14 15:37:00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被告人张某伙同李某盗窃铁路承运物资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张某因病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多次到李某家对李某实施抓捕,并要求李某的家属协助公安机关劝说李到公安机关自首。李某早就有自首的意愿,但又不知道自首跟被公安抓住有啥区别,怕被重判。

  一天,张某在街上遇见在逃的李某,李某向张某询问,想去自首不知道后果如何。张某对李讲,自首处罚得轻,可以不受罪。后李某去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对李适用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张某在庭审中提出自己劝说同案犯李某自首的行为构成立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有关立功的有关规定,因此没有采纳张某的辩解意见。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立功包括五种情形: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从张某的行为看,张某被取保候审后不是特意去找李某劝说其投案,只是偶然遇见李某,介绍了一下情况。张某主观上并没有协助公安机关将同案犯缉拿归案的想法。其次,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多次到李某家对李某实施抓捕,并要求李某的家属协助公安机关劝说李到公安机关自首。李某早就有自首的意愿,只是想向张某了解一下情况。张某的行为对李某自首起了促进作用。张某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立功包括五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