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宠物风波之二:
宠物美容中死亡,店家操作有过错应担责
作者:尹雯  发布时间:2009-02-18 11:25:52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

  2008年1月12日下午,李女士带爱犬到离家不远的宠物店做洗剪美容,却不料自己养了七年的爱犬做美容时因受到惊吓死亡。于是,李女士将宠物店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因痛失爱犬而入院治疗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和饲养爱犬7年的饲养费共计5千元。

  法庭上,李女士称,2008年1月12日下午她抱着爱犬到某宠物店做美容,当时宠物店工作人员在给她的爱犬洗澡时强行按住狗的头部,致使爱犬受到惊吓,当场身体瘫软、眼部充血、口角出血。工作人员马上开车送她的爱犬到宠物医院就医,但行车途中爱犬已不幸身亡。失去爱犬后她精神备受打击,严重影响了其身心健康,并在当日夜里到医院进行治疗。李女士认为,被告的行为致使自己痛失爱犬而生病住院,使其遭受了人身和经济上的损害,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宠物店代理人认为,李女士不能证明宠物犬的死亡系宠物店操作不当造成,且对其提供的因宠物犬死亡导致身体不适的医疗单据,不认可其证明内容。

  最终,根据照片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且根据宠物犬的价值等情况酌情确定,法院判决宠物店赔偿原告李女士600元。

法官讲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李女士带宠物犬到宠物店做美容,在工作人员按住宠物犬头部给宠物犬洗澡的过程中,宠物犬出现浑身瘫软的症状,并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宠物店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赔偿责任应按财产损害价值而定,即宠物犬的实际价值及宠物犬死亡所直接产生的其他费用等。而对于李女士要求宠物店赔偿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因缺少相应证明力证据及法律依据,所以法院未予支持。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