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散伙后原合伙人对已分割的共有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作者:王晓磊  发布时间:2009-01-08 12:51:51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

  2003年年初,古某、陈某、曾某三人合伙经营批发服装,三人各投资5万元共计15万元用于开展此项业务。合伙期间内,他们购买了一辆二手小型面包车用以批发服装。2004年年底,因为业务开展顺利,急需添加运输工具,三人协商由古某向其妹夫借用一辆卡车,并向古某妹夫支付借车款1500元。2008年9月,三人协商散伙,清算帐目后,分割合伙财产时约定按照投资比例每人分得三分之一现有合伙财产,经过估算,陈某分得价值7万元的合伙收益及1万元货物,曾某分得价值7万元的合伙收益及1万元货物,古某分得价值7万元的合伙收益及面包车、卡车。古某妹夫得知三人散伙后,向古某索要卡车,古某遂将卡车返还给其妹夫。尔后古某发现面包车已到报废年限,经有关部门报废后仅实际得款1000元。古某找到陈某、曾某协商此事,要求二人补偿其该部分损失未果,古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曾二人与其共同分担损失。

  审理中,陈某、曾某共同表示,三人已经散伙,古某应自行承担散伙后的损失,不同意为其分担。古某表示,卡车系合伙期间共同借用,而面包车在今年7月就已到报废期限,此损失是合伙存续期间产生的,应由各人分担。

  最终,法院支持了古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陈某、曾某分别向古某支付补偿款3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古某、陈某、曾某原系合伙人,其合伙财产以合伙关系为基础为全体合伙人共用共有,散伙时全体合伙人协商达成一致,约定平均分配合伙财产,每人分得价值8万元财物,其中古某除分得7万元现金外,还分得面包车、卡车各一辆,应认定该两辆汽车价值估算为1万元。同时,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并分担损失。古某分得的卡车系他人所有,并非合伙财产,而其分得的面包车散伙前已到报废期限,即该两辆汽车均存在瑕疵,使得按照1万元估价分给古某的财产实际价值仅为1000元,陈某、曾某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分担古某损失。按照约定的分配比例,合伙人每人应分得合伙财产的三分之一,即77000元,故陈某、曾某二人应分别补偿古某3000元损失。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