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合同一方违约,相对方有权依约解除合同
作者:崔玲玲  发布时间:2009-01-07 16:42:15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08年1月,某科技公司与某油品公司签订车辆用油代理商经销协议书,约定:油品公司授权科技公司为某品牌车辆用油系列润滑油及其相关产品在北京市的指定经销商;油品公司实行统一的价格管理,油品公司根据国际、国内油品行情发生变化情况,有权对价目表进行合理的调整,并于调整价目30天前告知科技公司;油品公司在收到科技公司汇款后,10天内将货物发至科技公司所辖区域;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条款,若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有权终止该协议,所造成任何一方的商誉损失,相对方须承担相关赔偿或法律责任。双方还约定,科技公司向油品公司交纳3万元保证金,合同解约之日,油品公司予以退还。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陆续从油品公司进货。2008年3月,科技公司向油品公司付款60 000元,但油品公司于同年4、5月间才陆续发货。由于油品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降价没有及时通知科技公司及延期发货问题,2008年6月,科技公司向油品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并出具了书面索赔说明书,内容包括油品质量有问题,油品漏油现象严重、降价未及时通知及延期发货等,油品公司授权人签署意见:上述说明属实,油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同意实物赔偿,但具体索赔数额由油品公司决定。此后,油品公司并未向科技公司赔偿。另查明,油品公司已经于2008年7、8月间撤出经营场地,暂时停止经营。

  现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科技公司与油品公司签订的车辆用油代理商经销协议书;2、油品公司赔偿科技公司各项损失50万元,其中包括油品公司同意补偿油品的折价12万元,销售利润损失24万元,赔偿的违约金84 000元,返还保证金30 000元,因不能继续供应油品导致货款不能收回等损失。

  被告油品公司辩称:依照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科技公司未向油品公司发出合同解除通知,直接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于法无据。科技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油品公司存在大幅度降低油品价格及没有按时发货的违约行为,其要求油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科技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油品公司向其提供的润滑油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油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科技公司与油品公司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签订的车辆用油代理商经销协议书;油品公司返还科技公司保证金3万元;油品公司对科技公司予以实物赔偿,如不能进行实物赔偿,予以折价赔偿;同时,驳回科技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了合同双方的协议解除与单方约定解除权。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涉及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协议应否解除;二是油品公司应否赔偿各项损失。

  第一,本案中,首先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油品公司存在未依约提前通知科技公司油品价格下调、迟延履行、提供的油品漏油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单方约定解除权的规定,且油品公司已经暂时停止经营,因此双方的协议应予解除。

  第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科技公司向油品公司交纳3万元保证金,合同解约之日,油品公司予以退还。因此本案中,协议解除后,油品公司应当返还保证金,同时,油品公司因己方违约对科技公司承诺以实物进行赔偿,应首先按照承诺进行实物赔偿,如不能进行实物赔偿,应按照双方协议确定的经销商价格的标准予以折价赔偿。科技公司主张的其他损失,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