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王某怀孕足月,羊水过少到某医院待产,当日8时某医院为王某进行了静脉注射,等待第二天进行生产。当晚王某出现呕吐、头晕等症状。该院认为其为药物反应。当晚9时再检查时,王某呕吐、头晕状况没有减轻,医方考虑其实际情况,为其停液。当晚10时某医院主治医师检查发现胎心停止,遂进行手术。手术中发现胎儿胎盘早剥,胎儿死亡。胎儿取出后,王某出现大出血症状,某医院将其子宫切除。后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民事赔偿。诉讼过程中,王某申请了伤残鉴定,经鉴定机构认定,王某属于七级伤残。
法院判决某医院支付王某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余万元。
法官讲法:
在医院诊疗过程中,由于医方的过错导致患方身体某一器官切除的,除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之外,患方可以同时向法院申请伤残鉴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身遭到损害造成伤残的,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